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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的研究-以违法发放罪为例

发布时间: 2024-01-14 次浏览

  银行工作人员破坏金融秩序的研究-以违法发放罪为例金融领域的犯罪一直都是《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但是天博·体育,由于金融犯罪主体复杂、涉及范围较广、案情复杂。其中,银行工作人员则由于其工作特性成为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主要防控对象。

  在实务中,金融犯罪有很大部分表现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违法发放等罪名。这几年来,非法发放为了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已成为一个关键的犯罪群体,严重影响了金融治理。

  违法发放罪一般表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是金融机构员工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据调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非法借贷犯罪的案件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增加,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刑法》虽然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发放构成违法发放罪,但是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所有的违法发放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此罪。

  在实务中,由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违法发放、挪用资金等罪名都可以表现为违法发放的行为,因此在对案件进行判断时极易发生混淆,所以为了更好的规范金融管理秩序,需要准确认定违法发放罪。

  2009年,李某因为做生意失败无法归还银行,但是,李某还想向银行借一笔钱用来“东山再起”。由于欠款未还,无法继续向银行申请。李某便找到了在某村镇银行工作的陈某。

  陈某因为与李某相识多年,出于个人情谊,便答应了李某的请求。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明知借款人李某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编造虚假调查报告天博·体育、多次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向李某发放。截止2017年,李某共从银行获得约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假借他人名义发放,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罪,依法应予严惩,最终认定陈某犯违法发放罪。

  对于本案,有人认为陈某明知借款人李某不符合条件,而违法违规发放,构成违法发放罪。

  也有观点认为陈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李某发放,实际上属于挪用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应该定义为挪用资金罪。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争议,究其原因还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大多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众多相似之处,尤其是非法发放罪,更是与罪名存在大量混淆点。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信用或者担保,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就属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罪。

  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非常相似,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点就是发放的对象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罪的对象的特定的,而违法发放罪发放的象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特定的“关系人”是该罪发放的对象,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关系人”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

  “关系人”包括与商业银行有任何内部关系的外部人员或组织,包括内部人员的近亲、公司、企业以及与内部人员及其近亲有投资或兼职关系的其他商业实体,这些亲属都可能通过内部人从商业银行获得“亲情优待服务”。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他人名义申请,所项归个人使用的,应该定义为挪用资金罪或挪用罪。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非法发放,通常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后者仅是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害范围极广从经济损失到人身伤亡等严重影响。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在中国进行借贷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其雇员;后者的主体是政府雇员,政府机构不能成为主体。

  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经济系统的安全,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对于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是巨大的,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主体物质财富上的损失,还将导致金融机构。

  因此,为规范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金融管理秩序天博·体育,应该加强对以银行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一些列罪名的完善以及对银行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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