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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刺热点5】法律与金融热点案例解析日,新《证券法》施行刚刚满月之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瑞幸咖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自查”报告显示自
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强烈谴责瑞幸造假事件,表示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月22日:银保监会回应,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恶劣、教训深刻,银保监会将坚决支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惩处,对财务造假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中众多,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登记以加入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投资者保护机构为其向法院登记,但是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诉的除外。”
1.由中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代理或代表投资者起诉,由于其是公益组织,诉讼费用较低,并且他们与证券监管机构合作紧密,在行政处罚做出前可以提前介入,提高诉讼效率。
2.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专业性,实力雄厚,能够解决投资者损失的计算问题。同时,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主导诉讼,减少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
3.借鉴了美国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团诉讼制度,降低了诉讼成本,鼓励受害的投资者积极维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随即也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本质上都是为《证券法》第95条代表人诉讼提供制度供给。
第一,《若干规定》明确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分:普通代表人诉讼采用“明示加入、默示退出”的方式,要求进行权利登记后才能纳入原告范围。由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所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则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
第二,明确专属管辖原则,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这也就有利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高效、有序和快速的审理。
第四,采用限缩解释的方法,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限定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条件下的“参与诉讼”方式。
第五,允许作为特别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不预交诉讼费用,在其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大大降低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参与、支持公益类诉讼的成本。
第六,第二十九条允许在普通代表人的诉讼裁决结果出来后,对于符合权利人范围但未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另行提起的类似诉讼,人民法院可在审查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经生效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或者裁定天博·体育。这就将先前已经由投服中心和上海金融法院共同推动的“示范诉讼”机制在司法解释层面给予了肯定和拔高,这将大大有利于示范诉讼制度的推广和执行。
第七,为保护原告利益,《若干规定》和《业务规则》多次提及对于“通知全体原告”的要求,虽然相关规则中也都明确要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原告的权利申报,但现有的条款并没有很清楚地确定“是否可以利用这些电子信息平台通知全体原告”。对此,郑彧老师认为,尽管从诉讼便利的角度上应该承认这些电子信息平台的通知作用(否则在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中,用传统的一对一的方式进行送达、通知过于耗费时间、成本),但其毕竟跟传统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的送达惯例不大相同,对于此点如何理解还可拭目以待。(可参见:郑彧老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规则“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一文)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核心制度。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各国证券法一般都强制证券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对特定信息进行披露,并追究不披露或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此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信息公开制度可分为两类:发行时的信息公开和持续信息公开。发行信息公开是指在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披露各种重要文件的行为。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在证券上市交易的过程中,上市公司所承担的持续不断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通过规定各种责任制度,尤其是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1.充分披露: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简明披露: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天博·体育,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4.公平披露: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在提前获知披露信息时应当保密。
此外,新证券法还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我国证券法设有长臂管辖条款:“在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1.该条规定针对的是中外法律保护不对等、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例如境外指数操纵对国内证券市场的负面影响、合规跨境投资的QDII投资者权益被歧视等。瑞幸事件主要是后者即是否造成对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2.该条适用谨慎,秉承“不方便管辖”原则,即具体案例是否受理要考虑诉讼程序、取证和执行的方便性,否则也不会管辖。如果没有一套相对完整的适用逻辑和场景,贸然适用一例可能导致未来跨境监管冲突和大量同类连接点基本在境外的案件在国内提起诉讼。
证监会是否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成为了焦点话题。有观点认为,尽管瑞幸注册在开曼群岛、发行上市于美国纳斯达克,但瑞幸IPO包括二次配售时有国内投资机构参与,对于合法利益受损的国内投资者而言,可以借助“长臂管辖”对瑞幸追责。但主流观点认为瑞幸案不应适用该规定,因为我国证券法的保护的对象是“公开发行”过程中的投资者,本案虽具有中国资产上的连接点,也涉及少数私募投资者,但并不涉及我国的公共市场秩序与公众投资者,对“长臂管辖”应作适当限缩解释。有反对观点认为,假如本次瑞幸案受到证监会查处,那么未来出现中国公民购买美股遭遇证券欺诈的案件,证监会是否皆要查处?动用本国公权力帮助监督外国上市公司,相当于用本国纳税人的钱造福外国投资者,这既加剧了本国行政的压力,又违背了“长臂管辖”的立法初衷。
虽然瑞幸咖啡案件涉及的是财务造假行为,但实际上我们应当从更宏大的视角来看,关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跨境市场滥用行为。此类案件共同面临的问题是交易账户、当事人等通常不在一个国家的监管辖区内。基于传统的国家监管主权限制,即使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长臂管辖权”,一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层面仍存在很大障碍,很难直接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调查,所以得到国外证券监管机关的配合和协助是现实需要。
目前常见的证券跨境监管机制主要包括双边合作机制和多边合作机制两种。双边合作机制主要是由两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协议签订谅解备忘录(MoU)的方式,相互交流、共享信息或者开展执法合作。多边合作机制涉及到交易所层面和监管机构两大层面。在交易所层面主要是跨市场监管集团(ISG),成员主要有交易所和自律监管组织,此外还有极少数的证券监管机构。在监管机构层面,当前最为重要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是2002年IOSCO发布的《关于磋商、合作与信息交换的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
瑞幸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声明强烈谴责瑞幸的虚假陈述行为。公告表明,证监会将通过与境外监管主体跨境合作,协助处理本次事件。中国证监会在跨境证券执法监管合作方式上,主要采取双边协作和多边协作这两种方式。
董监高责任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天博·体育、高管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管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民事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
董监高责任险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该险种能够对所有董监高的过失等不当行为提供一定的保护;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投保的上市公司在发生严重的欺诈等行为时,虽然无法保护那些主观上故意作恶的董监高,但是可以保护另外的非故意的董监高人员。
在中概股美国上市过程中,董责险已经成为标配。董责险主要承保公司和/或董事高管因证券集体诉讼、监管调查、股东派生诉讼、不当雇佣行为等索赔而遭受的损失。
董监高责任险排除了故意和欺诈等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赔偿,该保险保障的是过失责任。只有经营管理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致人损害的过失行为才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有专家指出,本次瑞幸案可以说给国内资本市场敲响了一次警钟。瑞幸咖啡在美国注册制的证券市场上市,由于瑞幸信息披露不真实、财务造假等行为,导致今天的惨烈局面。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我国证券市场很快也将迎来全面的注册制改革。信息造假不仅限于财务方面,一切影响公司市值的信息都可能存在违法嫌疑。在愈发讲究透明的市场环境下,信息披露将成为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首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新《证券法》极大提高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如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固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1000万元;新《证券法》确立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中国式集团诉讼,这可能让被诉企业和责任人员倾家荡产。因此,在注册制的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合规。如果信息批露虚假,公司的股价一定会出现大幅下跌,公司相关高管必将承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瑞幸案是的起源是知名做空机构浑水在1月31日公开的报告。这份长达89页的报告指出瑞幸夸大了平均每家店每日的商品销售数量、商品实际平均售价、广告支出和现制饮品外的收入等多项经营数据。在利益驱动下,做空机构比SEC更有动力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实质性的调查,证券市场上的做空机制可以有效对抗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这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引入做空机制给予一定的启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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