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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体育金融案例分析之没收财产:贪污十万能没收两套房吗?《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规定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对于犯罪分子财产予以没收,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非法利益。《刑法》另一方面又对没收财产做了限制性规定,即没收财产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一部或全部,也就是说至于没收多少财产由审判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另外,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只会存在于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罪名中,这些罪名往往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被告人高某于1994年5月被任命为大连某公司驻北京联络处主任。1995年2月,大连某公司投资设立北京柯某中心,决定由高某兼任该中心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同年4月天博·体育,被告人高某与大连某(集团)公司签订由高某承包经营北京柯某中心的合同,同时约定高某仍履行大连某(集团)公司驻北京联络处主任职责。1998年1月和4月间,被告人高某将大连某(集团)公司房产作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300万元,然后利用担任北京柯某中心法定代表人天博·体育、经理的职务便利,以虚构支付北京纬文竟业科贸有限公司货款及归还王键空调款事项的手段做假账,将上述款项中的95万元分三次电汇至海南南方公司,又通过变换银行户头,
最后将其中10万元通过中国银行海口龙珠支行,以支票形式转入海南瑞龙公司,连同自己的钱款,用于购买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508、509房产。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有公司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10万元国有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虹口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508、509房产;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高某贪污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对高某判处的主刑部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原审对高某并处附加刑“没收其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508、509房产”的量刑不当。经查,根据1998年1月15日高某与“瑞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证实,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508、509房产买卖价为人民52万余元,至2010年7月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该房产的价格已大幅上升。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及刑法罪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对原判判处被告人高某附加没收财产刑应予改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终审判决: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高某所处的附加刑,维持对高某所处的主刑和追缴其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50万元。
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设置了作为刑罚性质的没收的总则性条款,该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要较好地理解与适用没收财产刑,需注意从以下方面把握:
首先,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并处或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危害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类犯罪及贪污罪、受贿罪等等。
其次,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谓“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是指个人依法拥有财产所有权且他人不能主张权利的财产,并不包括那些犯罪人只具有使用、占有权的他人财产,也不包括犯罪人犯罪前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至于没收财产的数额,即没收财产刑的刑罚量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来确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应该是公正的,即与其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等相当。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其贪污数额为10万元,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对高某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审法院对高某所处的没收财产刑是没收其南洋大厦508、509房产,至2010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该两套房产的市值约140万元,若作出没收两套房产的财产刑,显然与被告人10万元的犯罪数额不相当,显得畸重,有违罪罚相当的刑事处罚原则。而且,两套房产增值部分属于经营房产活动所得的收益,两者均非孳息,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故应追缴被告人高某贪污所得1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对这两套房产均不应予以没收天博·体育。故二审对被告人高某改判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是适当的,体现了对被告人罪责刑相当的刑事处罚原则。
《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一种附加刑罚,按照《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没收财产金额应当考虑被告人的行为、主观认识、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换句话说
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而违法所得与赃物的追缴是一种强制措施,违法所得是指犯罪直接或者间接所得的财产,包括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类型财产的以及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相比而言,没收财产范围限于罪犯的个人财产,违法所得的范围则宽泛很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以及家属应当注意经济责任的抗辩,不要将没收财产与违法所得追缴予以混淆。本案上诉人未对财产刑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主动改判应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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