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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快速发展,特别是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领域由银行业扩大到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为例,在《反洗钱法》出台后需要监管的金融机构由原有的18家金融机构增加到97家,在监管资源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被监管机构数量翻了5倍。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反洗钱监管方式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投入,以应对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的矛盾,而评估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则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核心环节。本文首先分析洗钱犯罪对洗钱渠道的需求,再结合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做出三个推论,然后以近年来云南反洗钱工作收集的数据为基础论证这三个推论,最后结合昆明中支洗钱风险评估研究成果,提出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时应考虑的一些关键要素。
洗钱分子选择清洗“黑钱”渠道的过程无疑是一个利益驱动的过程,因此洗钱分子对“黑钱”清洗渠道是有其特定诉求和动机的,通过分析典型的“黑钱”清洗过程可以探究洗钱分子的这种需求。理论上一个典型洗钱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处置阶段又叫放置阶段,是洗钱的开始阶段,该阶段对犯罪所得进行有形的处理,将资金投入到清洗系统中。常见的形式是将现金存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有价证券,使犯罪所得与合法资金混合。经过这一阶段后,洗钱分子就对上游犯罪所得进行了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为下阶段对资金做进一步清洗做准备工作。此阶段的核心作用是将违法资金投入清洗系统中,因此在这个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
离析阶段是洗钱的关键环节,目的在于经过这一阶段的资金交易或转移实现分散和聚集犯罪所得、变换财产的外在形态,使犯罪所得与其最初来源脱钩,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常见的方式是通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多次交易或转移制造复杂的交易层次,割断来源与资金间的关系。因此,在离析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分散”“转移”业务的金融机构达到模糊资金来源的目的。
又叫融合阶段或整合阶段,是洗钱行为的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犯罪分子将经过离析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名下,利用投资或购买资产等方式将黑钱投入合法领域,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使犯罪分子可以自由使用犯罪所得。因此,在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来漂白资金。
1.银证保三类金融行业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分析。“处置阶段”犯罪分子需要利用具有“容纳”资金能力的金融机构来放置犯罪所得,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具有“容纳”资金特性,但随着监管法规的完善,后两类金融机构逐渐减少了现金的收付。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收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时都通过银行转账处理。证券业金融机构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将客户资金存管在银行账户,并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资金收付。
“离析阶段”中犯罪分子利用复杂多变的金融交易,分散转移黑钱,从而掩盖黑钱的来源。“归并阶段”中犯罪分子也需要具有“转移”能力或便于投资、购买资产的金融机构,使黑钱从“非法”回归“形式合法”。同时具备“分散”“转移”特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体现为“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通过跨地区、跨省转移资金的方式模糊资金来源。证券业客户资金只能通过第三方存管账户进出,无法分散资金也无法将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而通过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方法非常容易被监控,实用价值较小。大部分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给付客户的资金也比较谨慎,采取礼赔或退保资金返回原缴保费账户,加大了犯罪分子通过保险业务转移、清洗黑钱的难度。
通过对比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行业的业务特点(见表一),可以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对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更符合洗钱犯罪分子的需求,相对较容易吸引非法资金。因此,从业务特点的角度出发,可推论出银、证、保三大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分布是不均匀的,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要大于其他两个行业。
2.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性。根据洗钱犯罪分子在清洗违法所得时对金融机构业务功能的需求,同样可以推论出不同规模及业务特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同样是不均匀分布的。分析清洗黑钱的三个标准流程可以看到,资金“转移”行为基本上贯穿了整个洗钱过程。而洗钱分子要快速、廉价的将资金在不同地区“转移”,必然选择规模较大、网点分布较广的金融机构,以提高资金转移速度同时减少跨行转账的费用。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推论出全国性的银行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机构。此外,案件等一些特殊案件常发生边境地区或沿海地区的县城或乡镇,这些地区的经济一般较为落后,银行机构也较少,特别在四大国有银行陆续上市后为提高利润率将偏远地区的网点拆除后这一情况更为明显。在这一背景下犯罪分子要转移资金只能通过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因此可推论案件高发地区如沿边、沿海等省份的区域性银行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机构。
二是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1.从反洗钱案件协查涉及金融机构的情况论证推论。反洗钱案件协查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案件协助调查请求,对涉嫌洗钱案件的相关账户进行调查的过程,这也是一个逆向寻找可能涉及洗钱案件金融机构的过程。从逻辑上可以推论出拥有涉案账户较多或协查次数较多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也较高。
从云南反洗钱案件协查工作涉及的金融机构分布看,目前绝大多数案件协查都集中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情况非常少见,这一情况与推论一相符。据案件协查数据统计结果,排除协查回复为“未开户”的协查,2010年1月至11月间共查询银行业金融541次,其中四大国有银行合计占总协查次数的46.48%;其次是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约占总协查次数的7.21%、7.02%和7.02%(协查案件涉及金融机构分布情况详见图1)。从分布图中可以看到农、工、中、建四大银行协查案件次数最多,四大银行中农行又以13%的占比排名第一,而农行分支机构数多于工、建、中三行,这个结论与推论二相符。农村信用社以7.21%的占比紧排在四大行之后天博·体育,占比远高于其他区域性银行或只在省会城市设立机构的银行,这个情况又论证了推论三。
2.从已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例论证推论。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执法机关破获的洗钱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不断提高,上游犯罪涉及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犯罪等多种罪名。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从全国各地已破获的案件中挑选了73个比较典型、影响较大的洗钱相关案件汇编成书,其中包括案8个、走私案5个、案9个、金融案12个、地下钱庄案17个、税务案6个、非法集资案9个、黑社会及案7个,比较全面的囊括了各类洗钱上游犯罪。
通过统计可以发现73个案件中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73个,占比100%;利用保险机构洗钱的案件2个,占比2.7%;利用证券机构洗钱的案件8个,占比10.9%。而73个利用银行机构洗钱的案件中有60个案件涉及使用异地存款、汇款、转账等方式跨地区转移资金,占比82.2%。这一组数据较好的支持了推论一和推论二。
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可发现走私案、贩毒案等具有“交易特性”的犯罪活动同很多合法生意一样,资金与货物向相反的方向流动(例如毒资向边界流动,向内地流动),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少部分资金被用于购置资产,大部分资金又投入到违法活动中。因此,资金流动的越快则犯罪分子获取的利润越多,而保险和证券机构无法满足犯罪分子快速周转资金的需求。案则不存在这种特性,贪污、受贿分子大都接受现金,他们迫切需要把黑钱漂白使用,需要为违法所得寻找一个合理来源,而不止是模糊资金来源,保险及证券产品具有盈利能力,更能够满足贪污、受贿分子的需求。而2003年至2008年间,破获的涉嫌洗钱贪污贿赂犯罪只占破获案件总数的4%,这也是利用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清洗“黑钱”案件较少的原因。
从破获案件地区分布来看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新疆和云南排名居前,其中广东最多,约占总数的33%,其次是福建和浙江,分别约占总数的13%和9%。上述地区发案概率要高于其他地区,从常理推段这些地区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对较高,这也从侧面论证了推论三。
“风险为本”监管方式要求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识别和分类,对高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更全面及详尽的监管措施,对低风险的金融机构采用简化监管措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能够激发起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内在动力,减少金融机构受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侵害的风险。由于上述原因,各国反洗钱监管开始由“合规为本”的监管方式向“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转变,而我国也开始做这一方面的研究。根据本文的三个推论及昆明中支洗钱反洗钱监管工作方面的研究,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根据推论一可知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分布是不均衡的,因为规模差异、业务种类差异、行业合规性差异和从业人员素质差异等等,导致不同行业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级别不同、洗钱风险蕴含的业务点也不同,洗钱风险不均衡的现象非常明显。因此,将所有金融机构混合在一起进行风险评估是不科学,基于公平和公正的考虑,采用分行业评估的方式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是完全有必要的。
根据推论二和推论三可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洗钱风险分布同样是不均衡的,全国性的银行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大于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且风险随着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而案件高发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大于其他地区的区域性银行金融机构。因为上述差异的存在,对于风险较高类型的机构在评估洗钱风险时要有所侧重,提高这类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的要求,做到有针对性。
采取“风险为本”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应对监管资源不足与被监管机构数量急剧增加的矛盾,所以只有当采取新方法时所需付出的人力、物力资源小于改进方法后所节省的资源,方法的改进才是有效的。因此,在构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时应注意控制风险评估的资源开销。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评估指标的可获取性,要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报表、大额现金报表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已掌握的资源对金融机构开展评估。此外,“风险为本”理念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划分“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等级的机构采取最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督促其加大风险防范投入。因此,可以通过“初步评估”和“再评估”两次评估分级筛选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初步评估”中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才进入“再评估”,逐级减少参与评估的金融机构,从而减少评估过程的人力、物力需求。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在国内外迅速兴起,相较于西方演进式的发展,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是跳跃式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供应链金融最基本的思想是通过供应链管理资金流,使得供应链中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能够达到合理的集成,实现供应链整体目标的优化,通过充分发挥各方参与者的特点来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不仅从微观上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还能从宏观上提升产业链竞争力,推动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将近年国内外关于供应链的研究分类汇总成表1。(表1)
(一)国外研究综述。国外供应链金融大多是针对核心企业而展开的,通过核心企业的融资优化方案达到其上下游企业以及整个供应链效率的提高。Gerard P.achon、Paul H.Zipkin(1999)运用博弈论研究对比了两阶段供应链中库存策略选择竞争与合作时对供应链效益的影响。Liu Xiang(2009)通过把群决策方法、合作神经网络以及多服务导向机制与数据库进行整合,来构建服务于企业供应链融资合作系统的多准则决策机制。
对于融资模式的研究,Koch(1948)等探讨了早期以存货融资模式为主的物流金融。Hartley(1998)提出了供应链金融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并申请获得了专利。Fenmore(2004)对订单融资模式进行了分析。Klapper(2006)分析研究了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和反向保理融资的作用。Basu(2012)建立随机动态规划模型对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得出结论:预付融资订货可提高物流的时效性。
关于风险的研究,Besanko(1987)提出了信息对称条件下信贷市场竞争均衡模型,通过对额、利率和抵押物影响指标的研究,得出结论:低风险借款者会支付更高的利率但也获得更多信贷。Cossin(2003)通过建立信用风险定价模型,对担保物(质押物)的价格风险进行信用风险定价。Ying Yin、Zongwei Luo和Yulian Fei(2009)对第三方参与的仓库融资模式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1、供应链金融基础研究。朱道立(2002)提出第三方物流创新平台“融通仓”,在此基础上对授信额度和信用担保两种运作模式展开初探研究。2001年,李毅学、冯耕中等人的研究小组起草《库存商品融资业务作业规范》,界定存货质押和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模式,定性分析该金融创新活动的法律特性、内涵、业务模式及管理和趋势等。何涛(2007)通过国内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实践案例分析了供应链金融的三种基本融资模式。李毅学(2010)从业务研究、资金约束下物流决策、供应链金融中银企风控三方面梳理概述了物流金融的国内外理论。占义芳(2012)通过构建多周期模型来研究供应链金融经典模式“预付账款融资模式”中最优订货量时的各方收益以及整个供应链的效益天博·体育,并与传统融资模式进行比较,证明金融机构的参与能提升供应链的整体效益。谢世清(2013)从融资主导、优势、法律等多个方面比较分析了国际供应链金融的三种典型模式,为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参考启示。
2、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风险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风险识别、度量和控制三个方面。邹敏(2010)定性分析供应链金融风险,将其分为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李毅学(2010)则根据不同风险源将其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王琪(2010)结合供应链金融的特点,构建了基于决策树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刘长义等(2011)通过AHP群组中引入区间模糊数来构建基于聚类分析和可拓AHP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模型,并通过实例证明了实效性。李毅学等(2011)对统一授信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质押率这一风控核心指标进行分析,构建资金约束下的报童模型,并通过斯塔克伯格动态博弈分析得出最优质押率。谢江林等(2015)研究了数据挖掘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应用。
3、供应链金融研究评述。在研究方法上,相较于国外较为成熟的定量和案例研究,国内研究还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和案例研究(特别是探索型案例)较少;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外研究内容全面广泛,从融资模式研究、风控研究到技术支撑、法律支撑,而国内还只处于基础研究阶段,模式的研究也多对现有业务进行评析,模式创新研究较少,且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相较于国外,国内供应链金融研究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有待深入探索。
关于融资租赁的概念,结合国内外的相关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以融资为主;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签订至少两个经济合同;承租人有权选择租赁物和供应商;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承租人分期交租,承担租赁物的维护和风险,且租赁合同不可随意撤销;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留购或退租。将近年国内外关于融资租赁的研究分类汇总成表2。(表2)
(一)国外研究综述。世界著名租赁专家Ainembal(2000)提出了两大租赁经典理论:租赁六大阶段融资租赁周期理论和有关法律、直接税、金融会计和行政法规的四大支柱学说。Clark讨论了融资租赁中融资租赁的操作过程、成本比较等问题。Bennie H.Nunnally(1991)等分别从融资租赁的概念、特点、类型、优势等方面对融资租赁进行详细的阐述。
对于融资租赁动因的研究主要基于三种基本理论:债务替论、税率差别理论、成本和破产成本理论,且在研究租赁与三者关系时也存在分歧。Ang和Perterson(1985)通过实证研究证明融资租赁与债务融资是互补关系,但An Yan(2002)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两者是互替关系。Graham(1998)研究表明税收因素能深刻影响企业融资决策。一些学者把融资租赁与经济、产业、企业发展联系起来,研究其在资本市场的应用。
(二)国内研究综述。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迟,虽然30年来发展较快,但作为新兴行业,相较于其他金融工具,研究探讨得并不宽泛,但在宏、中、微观三个层面的研究都有涉足。
对于融资租赁的宏观研究主要围绕法律、税收、会计等外部环境展开。韦佳(2013)分析对比了各国融资租赁立法体制为我国法律完善提供指导。贾丹玉(2015)分析了“营改增”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影响,为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提出建议。滕祥志(2015)从交易结构出发,运用实质课税原理和税法分析法分析交易涉及的各项税收,来理清法理逻辑。
对融资租赁的中观行业分析主要集中在融资租赁行业自身以及在其他行业应用两个方面。陈建中(2009)对融资租赁定义及认定标准、行业性质、经营主体、交易内外部模式、决策与定价等进行了创新研究。王棣华等(2013)对国内外有关融资租赁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评述。郭薇(2012)对医院融资租赁的模式、作用进行浅析。郑琳(2014)通过理论研究对比中外飞机融资租赁模式,通过案例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融资租赁的微观研究主要从交易的两个角色,即承租人和出租人展开。崔佳宁(2014)分别研究上市公司进入融资租赁交易扮演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行为动因,前者动因是为了获取信贷资源,后者动因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宋晓华等(2012)从出租人角度出发构建不确定环境下的租金计量模型,与传统固定利率模型相比更能保障出租人的收益。哈斯(2015)通过博弈论、社会网络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研究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联盟的发展,为联盟网络中的各类企业提供建议。
对融资租赁的风险研究涉及各个层次,大多集中在从业务模式出发的各参与方的风险识别,以及业务本身的风险度量和定价等。庞跃华(2014)从微观企业参与融资租赁两个角度分别分析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风险。吴振广(2012)在介绍国内外从融资租赁风险定价模型基础上设计构建了基于资本资产定价的风险模型,并对风险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陆建明(2015)探讨了中小企业应对融资租赁风险的常规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特殊风险的处理方法。张永建(2015)对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深入分析,通过COSO风险框架评估现状,在用流程分析法识别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三)融资租赁研究评述。根据前述文献,可见国外融资租赁行业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上都比较成熟。然而,虽然国外对金融风险的研究比较成熟,但对融资租赁风险的专门研究却是比较少的。而内行业才刚刚起步,学者研究的多是对融资租赁进行简单的发展概括或问题的定性分析,在具体业务应用探索方面缺乏创新,除了缺少理论研究的深入,对案例的分析也局限在传统业务上,对新型行业的研究较少。
供应链金融与融资租赁都是近年来国内发展热门的创新型融资方式,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不少政策来鼓励扶持这两种业务,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打开新渠道。虽然两者在参与主体、模式及外部环境上都有差别,但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可以融合发展。两者的本质都在于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前者是金融机构解决以核心企业为关键的上下游供应链中的企业融资问题,我国目前现阶段供应链金融的实践大都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进行创新合作,为以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供应链运作企业群提供融资及综合金融服务的业务方式展开;后者是融资租赁机构解决承租人融资问题,两者可以渗透发展,融资租赁机构可以作为供应链金融中的金融机构以特定模式提供融资,也可以作为供应链中核心企业提供担保,这样既拓展了融资租赁业务,也使得供应链金融业务得到延伸。
从前述供应链金融和融资租赁近年来的研究文献看,学者们对两种业务自身的研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融合研究的文献几乎没有,仅有的也只是对基础性的概念、模式进行简单的对比说明,并未有涉及两种业务具体渗透时的操作模式、路径选择、风险共担,以及具体行业的应用等进行研究,这将是后续研究的方向。
[11]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
[14]李毅学,汪寿阳,冯耕中.一个新的学科方向――物流金融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综述[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10.1.
[16]谢世清,何彬.国际供应链金融三种典型模式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3.4.
[19]刘长义,孙刚.基于聚类分析与模糊可拓AHP的中小企I信用评价――一个供应链金融的视角[J].现代管理科学,2011.5.
[20]谢江林,涂国平,何宜庆.基于信号传递模型的供应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J].江西社会科学,2015.5.
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物流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中必须包含物流金融课程。物流金融课程涵盖的知识点多、知识面广,由多门学科交叉而成,是一门综合性课程。首先,物流金融将物流、金融两个服务内容进行有机结合的同时,也是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有效地结合在一起。这种新型业务的操作在学科上需要物流与金融两个学科的互相融合,既要熟知物流理论和具体操作流程,又必须掌握金融方面的融资理论与流程步骤。其次,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促进服务的发展,智慧物流将成为物流业的发展方向。物流金融业务依附于物流企业的发展,而智慧物流的应用将利于该业务的发展并降低其风险,这就需要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基础上,更加注重新技术对物流金融业务带来的改变,课程方面需与信息学科交叉。第三,物流金融业务涉及银行、物流企业、融资企业等各方利益,各方之间会签订俩俩合作协议,以明确各自职责,实现风险划分、权责统一,在该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在其中发挥了第三方中介的作用,承担着对货物实施监管,核实货物真假、出入库记录、安全保证等责任。这就决定了物流金融课程具有与法律、保险等学科交叉的特点。最后,在国民对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加强的氛围下,具有外部负效应的物流也越来越重视绿色环节,注重可持续发展,以此催生了绿色物流金融业务,这就要求教师紧跟社会发展需求,更新优化课程体系及其教学内容。
2.1课程建设任务和目标课程从物流金融定义、特点及核心问题入手,详细介绍不同的物流金融模式下的涉及方及其流程,引入信息化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意义等交叉学科知识,介绍物流金融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物流金融风险控制,并用典型的物流金融案例,让学生探讨基于交叉学科的物流金融业务在企业的作用、流程过程、风险控制等内容,培养学生基础业务操作能力和初步的管理能力。课程目标如下:
2.1.1知识教学目标物流金融人才,一方面要具备现代物流管理的基本职业知识结构,掌握现代物流管理的基本的分析方法,操作与管理现代物流管理即运输、仓储、配送、商品分拣等环节的信息系统,具备供应链管理等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另一方面,还需具备物流金融学所涉及的多门学科的综合知识,如金融学、国际金融学、国际贸易、物联网、信息管理等基础理论。知识教学的目标有:①理解物流金融业务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熟悉物流金融的基本模式,掌握物流金融的概念及涉及方;②熟悉物流金融参与主体的作用及其相应的操作流程;③熟悉以物流企业监管为核心的融资过程;④了解智慧物流、绿色物流等相关知识,理解信息技术、可持续发展在物流金融管理中的重要性;⑤了解风险控制、信息化在物流金融业务流程中的作用。
2.1.2能力培养目标物流金融人才,除了具备基本的全局控制能力、沟通能力以外,同时还须具备专业化的物流金融业务操作能力,如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会分析、初步设计、实施物流金融理财方案,具有物流金融信息处理与系统操作优化的能力,具有资源优化配置、供应链金融整合优化的能力等。能力培养的目标有:①掌握信息化下物流金融的作业流程,具备融资对象评价、监管合同和仓单质押监管服务制订的能力。②能设计、组织实施和优化物流金融作业任务。③掌握利用物流信息技术,实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综合管理创新。
2.2课程建设内容物流金融是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物流、融资、评估、监管、资产处理、金融咨询等。如前所述,它是一门学科交叉性很强的课程,其内容涵盖了物流、信息、贸易、金融、保险、法律、环境等学科知识。所以物流金融课程的前期课程一般需要包括基础课和专业课两部分,前者有金融学、国际贸易、经济法、保险学等,后者包含物流学概论、供应链管理、仓储管理、采购管理、物流运输管理、物流成本管理、物流保险等。基于学科交叉的物流金融课程,在教学内容的组织方面包括以下方面:
2.2.1物流金融服务概述包括物流金融概念的界定,主要从其内涵、外延、特征及其功能方面阐述,信息技术在物流金融中的应用,绿色物流在物流金融中的意义,物流金融的创新与趋势几个部分。教学要求:深刻理解物流金融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掌握物流金融的概念、流程、参与主体及各环节的要点,了解物流信息化、绿色物流及其发展对物流金融的促进和提高的重要作用,了解物流金融的新趋向。
2.2.2物流金融运作模式总体来讲,含物流结算模式和物流融资模式两大类,前者比如有代收货款业务、垫付货款业务与承兑汇票业务等,后者有融通仓、海陆仓与物流授信等。在模式运作的流程中,结合信息化、绿色物流的作用,深入了解物流金融架构,如RFID、物联网、物流信息技术对物流金融业务流程和管理系统构架的影响。
2.2.3物流金融风险与监管物流金融行业风险种类各异,主要来源于质押物风险、物流企业风险、商业银行风险和融资企业信用风险等,利用案例分析探讨物流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处理与管理效果评估。了解如何利用信息化技术,降低不同环节的风险,掌握通过在仓储、安全监督、运输等节点实施智慧物流,来降低物流金融风险。
2.2.4物流银行与物流保险物流银行是物流金融的一种重要模式和发展方向,国外物流银行发展得较为成熟,所以一方面介绍国外物流银行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启示,另一方面分析国内物流银行实践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探讨物流金融业务的增值模式,掌握如何利用信息化,通过服务创新、提供增值服务,强化供应链上合作伙伴的关系。基于物流金融视角,探讨物流保险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的地位及其对物流金融业务发展的影响作用。
2.2.5应用案例利用物流金融业务开展以来发生的实际案例,了解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业务的发展方向,并熟悉中外运、中储物流等物流金融方案,及信息化背景下物流金融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现状 随着企业对信贷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物流运营中物流与资金流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物流运营中涉及的结算及中间业务环节,要求银行能够为其提供更加高效、快捷和安全的资金结算网络以及企业银行系统,以保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面对宏观形势的新情况和企业需要解决的融资难题,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都开始积极投身于物流金融业务领域的研究和创新。例如:光大银行在2005年推出了“阳光供应链”,提供了应收账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等多种物流金融产品,满足企业的多种需求,截至2011年光大银行物流金融业务累计发生额已达1252.22亿元,占光大银行总业务量的12%;深圳发展银行于2004年12月13日推出了一套名为“锦囊星”的供应链融资方案,其目标是通过为上下游厂商提供一体化的融资解决方案,将整个价值链上的企业都囊括进来[1]。此外,2008年4月17日,招商银行立足中小企业推出“点金物流金融”,同时招行还充分利用网上银行发展物流金融。由此可见,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已经辐射到企业的上下游客户和运销各个环节;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融资服务逐步从“单一融资”向“全流程融资”转变[2]。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典型案例分析深圳发展银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一)案例介绍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深发展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深发展认定的仓储监管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深发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1.深发展、客户、仓库(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2.客户将存货质押给深发展;3.深发展为客户提供授信;4.客户补缴保证金或打入款项或补充同类质押物;5.深发展向仓库(物流企业)发出放货指令。 (二)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深发展银行持有借款企业背书的仓单而向其放款,质物处于仓库(物流企业)的监控之下,而物流企业对质物的处置则完全听银行的指示,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关系,物流企业以其专业性银行进行质物监控。物流企业负责对质物的价值评估、出入仓管理等,在发生借款企业违约的情况下帮助银行对质物实行拍卖变现。银行在物流企业的帮助下能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减少因对具体质物不了解而带来的风险,克服自身监管不到位和监管费用高的弱点,开拓之前因风险的考虑而不愿涉及的中小企业领域,增加收入。从风险上看,深发展在此业务中承担一定的风险,质物在仓储期间非自然的损失须由物流企业来承担,同时物流企业需印证借款企业提货单的真伪,如因借款企业伪造提货单物流企业给予发货而给银行带来的损失需由物流企业承担,另外在动态质押中,物流企业需对新质物进行估值,避免借款企业以次充好而产生坏货风险。但银行首先要考查借款企业的信用和经营历史,借款企业本身的条件决定银行可能要承担风险的大小。其次由于银行自身对质物的市场等了解不足,因此选择专业实力强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尤为重要,这样可以帮助银行对质物有效监管,并且减少物流企业与借款企业合谋骗取银行的可能性,在需要对质物拍卖变现时,物流企业也能帮助银行尽量减少损失。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物流金融业务的典型案例分析,我们知道:虽然物流金融风险较低,但并非无风险。物流金融业务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多赢特性的金融业务品种,对于每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而言,都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结合银行实践,总结归纳一下物流金融业务中可能存在以下四种潜在风险: (一)道德风险 这种风险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都可能存在。物流金融业务中,银行是委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银行的人,为银行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和保管等工作。在对质押物的评估过程中,出于对该市场的熟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银行所不了解的。并且物流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有强烈的动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而银行由于受信息和自身能力所限,并不能识别这些行为,因而给银行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在物流金融业务中,信用风险形成的因素十分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托责任缺失。由于物流企业充当了商业银行的信托责任人,银行可能就会相应地降低对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物流企业专业性和责任度上的不稳定造成的信托责任缺失,可能会使银行盲目相信面上的数据而陷人隐蔽的信用风险之中天博·体育。二是风险分析缺失。在物流金融业务中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及各主体角色的再定位,尤其是商业银行将部分的审贷职能转嫁给物流企业以后,银行信贷风险评级的量化指标很有可能失灵,因为在这里面缺乏对物流企业在其中的中介作用及它与商业银行、制造企业三者的内部相关性等因素的考虑。 (三)质押物的风险 1.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主要在质物的所有权问题和合同的条款规定上。因为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3];另外,目前我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与物流金融相关的条款尚不完善,也没有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2.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物监管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办理质物出入库时的风险控制手段。[4]3.质押物产品市场风险。在买方市场时代,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另外,质押商品的品牌或质量如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也会严重影响其销售。4.质押物变现风险。银行在处置质物时,可能出现质物变现价值低于银行授信敞口余额或无法变现。 (四)物流金融中各方的衔接风险#p#分页标题#e# 银行、物流公司、生产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供应链衔接受到企业文化、人员监管、运输等多方面的影响。[5]某一方的低效或管理不当甚至违约都会给供应链的运行带来风险。运输也是风险之一,物流业务中运输是重要的一环,运输途中可能产生意外风险以及由于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延误运输或货物损失。物流运输过程中产生延迟和由于企业文化差异等而造成的风险都会给银行带来不利。此外,物流公司、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是否对称、沟通是否及时都会对银行造成影响。 四、我国商业银行防范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时会存在一定风险,但是物流金融业务作为一种业务创新、能够为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总的看来还是利大于弊的,只要有效地控制了这些风险,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继续完善物流金融业务,相信物流金融业务将来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下面就针对上述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物流金融业务实践中存在的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中小企业融资对象进行严格审查 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经营要看主营业务的增长率以及资产负债率指标,一般是选择客户的主营业务增长率要大于零,最好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以及资产负债率应小于50%[6]。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它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否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 (二)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物流企业进行合作 在选择物流企业进行合作时,主要考查其仓库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资产规模以及对质押物进行严格监管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选择优秀的物流企业能帮助银行规避多方面的风险,在获取客户信息、选择优质质押物以及实现抵押物的快速变现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银行除了可选择较具实力的物流企业外,还可以根据业务量的情况选择两家以上、五家以下的物流企业群来合作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三)建立跨行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除了提高自己内部的信息化程度以外,还可以和与物流金融业务所涉及的行业协会以及大型物流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将自己的网络与行业权威商务网站联网,这样,一些最新的行业政策、企业数据与担保品动态信息,尤其是行业市场走向、商品价格波动信息、供应链运营状况等,商业银行都能够第一时间获知,从而可以实现对物流金融业务风险的动态控制。[7] (四)从业务流程上控制风险 1.约定质押物价格波动条款。由于是货物质押,货物的市场价值变动将直接影响到质押金额以及银行的利益,所以在协议中应规定当质押仓单货物市值发生波动,下跌幅度到达发放日市值的一定比例时,银行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提前偿还部分货款以保证达到双方约定最高质押率的要求,否则银行有权自行处理质押的货物。 2.严格放货程序。企业提货须凭企业和银行双方书面通知加盖公章后,第三方物流公司才可以放行货物。如果由于手续不完备而发货造成银行或企业的损失,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 3.要加强对仓单的管理。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规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4.为了规避库外监管的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从增加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转移给物流商,以支付物流商为加强控制增加监管作业而承担的费用;作为物流商,则应该从人的控制、作业设备的控制、作业程序的控制、管理软件的控制等多方面尽快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坚固库外监管这一模式,从而在空间上扩大物流金融的服务领域,扩大商业银行与物流商的盈利领域。 另外,还要在业务完成之后,总结每一笔成功与不成功的业务案例经验,评估并记录参与企业的信用状况,以作为今后开展同样业务的参考,制定具体的融资额度,并实现各银行之间信息的共享。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经营的风险比较大,还应及时进行调研并更新其信用资料等信息。只有在公正、公开、公平的环境下掌握全面而及时的信息,才有利于良性的竞争,有利于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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