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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体育2018年郑州地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裁判分析报告本报告系文丰诉讼仲裁部在设定条件情况下,基于数据检索搜集样本,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郑州中院及其下辖基层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研究。本报告共三部分,为大数据分析、裁判观点分析及法律建议。
1、2018年全年,郑州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7665件,其中中级人民法院(注:人民法院以下均简称法院)1197件,金水区法院3463件,高新区法院869件,巩义市法院325件,新密市法院318件,荥阳市法院280件,中牟县法院234件,新郑市法院197件,登封市法院192件,惠济区法院146件,上街区法院166件,管城区法院123件,中原区法院79件,二七区法院54件,航空港区法院22件。
2、2018年全年,郑州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每月案件数量分析如下图所示,6月份案件数量高达1286件,位居第一,其次8月份及12月份案件数量分别为981件和946件,排名第二和第三。
3、一审程序3971件,二审程序568件,再审程序47件,执行程序2847件,其他的232件天博·体育。文书类型:裁定4470件,判决3104件,调解36件,通知36件。
4、2018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郑州市银行业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408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489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61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68件,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案件有83件,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案件有64件,5000万元至1亿元的案件有29件,1亿元以上的案件有9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案件数量较前三年有明显突增现象,结合过去三年情况,未来几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会进一步增加。
基层法院办理的一审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数量占到了90%以上,基层法院未来几年金融案件数量将会持续增长。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高新区法院金融案件依然占据高位,并且单独金水区法院的案件数量就已占了郑州市辖区内案件总量的45.12%。
金水区作为郑州市市辖区/主城区内辖区面积范围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活跃的区域,也是诸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因此金水区人民法院案件数量也一直排在郑州市辖区法院第一位、河南省第一位乃至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第一位,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也是一直排在郑州市、河南省第一位,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郑东新区三个区域,目前郑东新区尤其是CBD范围内是诸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所在地,由于不少金融借款合同签约主体等是省级分行或者约定在省级分行所在地管辖,所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类案件逐年增多,为此该院专门成立了金融审判工作室负责审理金融类案件,预计以后其金融类案件的收案率仍会比其他辖区法院有较大增长。
运用大数据系统,通过在案例高级检索中输入各大银行名称,可得出郑州市范围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统计,其中,郑州银行的涉案数量为982件,涉案数量最多;农村商业银行涉案数量为933件,位列第二;浦东发展银行涉案数量793件,名列第三;其余各银行涉案数量如上所述,但较前三年而言,大部分都成上升趋势。
从郑州市近三年金融借款案件的各银行涉案情况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各银行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差异较大,数量前三分别为:郑州银行982件、农村商业银行933件、浦东发展银行790件;二是各银行金融借款案件数量发展趋势不一,如浦东发展银行前三年案件数量排名第七,今年排名第三;再比如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前三年案件数量排名分别为第四和第六,今年分别为第十和第十二。
郑州市辖区:一审案件一共3971件(基层人民法院3863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108件),其中标的额50万以下的2175件,50万元-100万元的459件,100万-500万的561件,500万-1000万的141件,1000万-2000万70件,2000万-5000万的62件,5000万-1亿的29件,1亿以上的7件。
郑州市辖区范围内一审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整体占比在97.28%,中级人民法院占比2.71%,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个位数,总体而言案件受理数量均呈现上升趋势天博·体育,且中级人民法院上升幅度交基层法院而言更为明显,占比较前三年也有增加。
在“审理程序”中选择“一审”、“文书类型”中选择“判决”,输入“公告费”选择“在结果中搜索”显示有889篇裁判文书。
从以上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比例是虽仍较高,但相比2015-2017年而言占比却有大幅度减少,这与法院办案过程中优化送达方式的关系尤为密切。
作为裁判依据的高频实体法条主要是关于还款期限、利息以及逾期还款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当然作为常见的借款合同主要涉及的也是这几个主要方面的约定;作为裁判依据的高频程序法条主要是关于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责任 、公告送达、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原检索条件下,再行输入“预购商品房抵押”,点击“在结果中搜索”,显示共有360篇裁判文书。
从审理程序上来说,一审裁判文书共329篇(其中判决316篇,裁定13篇),二审裁判文书共30篇(均为判决书),再审裁判文书1篇。
一审裁判文书中判决书共329篇,裁判结果中支持优先受偿的为167篇,其他裁判结果中除了驳回起诉等情形外,均未支持优先受偿权。
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共30件,其中银行方以一审未支持优先受偿权为由上诉的案件共14件,二审对该等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中不支持优先受偿权的观点。
通过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情况可以看出,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行为,一审法院支持优先受偿的比例为50.76%,比例基本呈对半状态,但较前三年而言,支持优先受偿的比例有明显大幅度减少;而对于二审法院而言,基本上已经均不支持预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说在这点上二审法院已经观点趋于一致。
不支持的理论基础在于: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即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能等同于抵押权登记。原因在于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抵押权的基础是物权;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基础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保护的债的请求权,而非现实的物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抵押权登记的顺位,保护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银行作为涉案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对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非现实的抵押权,故银行不能就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结合2018年及前三年案件结果发展趋势,在预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上,法院的观点已基本逐步向不予支持的立场转化,这也更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这也要求银行等发放借款的金融机构在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或期限时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以取得抵押权。
通过大数据搜索,在原检索条件下(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地域郑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行在“审理程序”中选择“一审”、在“文书类型”中选择“判决”,显示2807篇判决书;再在裁判结果中输入“律师费”,共显示有451篇判决——即支持律师费的数量,而在裁判结果中输入“律师代理费”,共显示有18篇判决——即支持律师费的数量。对于律师费的支持比例上,2018年较前三年而言并未有明显变化,所占比例大致相同。可明确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支付票据予以支撑这些是支持律师费的基本条件。故,律师费的约定以及律师费支付的票据仍然是判断律师费主张是否支持的重要考量因素。
具体而言,首先,对于律师费的约定,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自治原则,但过高的话会予以调节,郑州市两级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参照《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依据标的额计算律师费上限,超过的酌情予以适当减少,从而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其次,对于律师费支付票据的问题,有部分案件代理律师存在没有提供律师费支付票据或给提供的票据不符合法律要求,对于这类问题,法院的观点比较一致,即不能提供该项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原检索条件下(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地域郑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全文部分输入“夫妻”或“配偶”,在裁判结果中输入“共同”,显示裁判文书209条。其中一审204件,二审2件,再审3件,文书类型均为判决。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时,必须满足一定要件。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夫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确认身份;其次,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也是容易忽视的一点就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让借款人配偶以《承诺书》或《声明》等形式出具的文书,表明其明确知晓该笔借款,并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债共签原则,即充分告知作为借款人的一方配偶,并由其配偶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只有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依法作出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判决。因此,基于案件裁判分析,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平时办理前期手续时即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本人签字的真实性,防止因审查不严而导致不利后果。
不少通过按揭购房的借款人都是通过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的形式进行借款,然而借款后,或者由于借款人资金紧张、多次逾期不还,或者受开发商、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等因素影响导致不动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无法顺利办理,此时银行等金融机构起诉主张权利。
此种情况下,严格来讲天博·体育,以存在预抵押登记合同或者备案为由认定抵押权或者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是有法律障碍的,尽管此前不少法院或承办法官认可此种情况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以及裁判的规范、公开,基层法院的主流观点已经逐步转变为不认可预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权,而在中级法院这一层面已经基本不认可预抵押登记的优先受偿权。
因此,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预抵押登记后,及时跟进项目信息以及权证情况,在具备办理他项权证时及时办理,以免在诉讼中不被认可,对预抵押房产无法优先受偿。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送达问题是影响诉讼时间长短的重要因素。虽然公告送达的案件数量已明显减少,但缩短送达时间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仍至关重要,故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中提到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等意见,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文书时就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以及借款人变更送达地址后的通知义务,对已经签订过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补充签订地址送达确认书,从而在以后的纠纷中提高效率、把握先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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