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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体育银行案例分析范文(文档4篇)

发布时间: 2024-03-03 次浏览

  天博·体育银行案例分析范文(文档4篇)日,**银行**营业中心先后收到X公司存款共2,000万元人民币。该银行营业中心负责人刘某于11月10日将此客户中的1,000万元自开“特种转账凭证”,要求运营主管、临柜经办人员通过同城交换系统将款项划给Y证券公司。当经办人员办理此项业务询问原因时,刘某声称该行与客户有协议要求这样处理,于是挪用客户资金的违规行为就在正常的程序中完成了。12日该存款户要求汇款发现账户余额不足。经查,才知道刘某个人与Y证券公司签定了协议,协议书留在了刘某手上,既没交接,又没有该行公章,纯属他个人挪用客户资金行为。Y证券公司所用资金的成本以利息方式付给存款户,该行却承担了风险。刘本人从中收取好处费,只是怕事情败露暂将好处费挂在该行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后来,款项被追回,但对该银行信誉已造成不利影响。1、该案例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银行的风险。首先,该银行营业中心负责人刘某利用职权,违规自开“特种转账凭证”方便挪用客户资金,以权谋私,这是银行对违规作假风险疏于防范的后果。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落到实处,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另外,会计、交换经办人运营主管、临柜经办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被动地违规操作,没有对相关协议进行核对,没有予以有效复核天博·体育,致使作假单据顺利进入正常操作流程。银行内部人员口头复核,且未核对相关凭证单据即予以办理转账流程。这完全违背了岗位职责和内部控制的要求,使得内控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正是由于银行疏于防范造假和复核的风险,才酿成了这一影响银行声誉和增加风险的内控事故。2、针对该案例的预防措施:(1)经办人员应事先知道该帐户协议划款对象,并留存有最新协议的复印件,以便划款时核对。(2)授权复核应对单据进行审核并要对协议进行复核。4、如何防止我行出现类似案件。(1)加强会计结算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协议扣划款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于关系客户、大客户因需定期扣划到指定帐户要签定扣划协议的由总行或支行一把手代表签约,原件由营业部专夹保管。由专人制单,专人审核单据,专人授权复核,专人经办,各个岗位互相独立,合理分工,相互制衡,不能出现混岗,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各人手中均有一份最新协议复印件或由一把手签署的协议清单明细,以便在各操作流程中核对。(2)加强对员工进行合规风险意识教育,对员工定期进行思想教育,树立员工风险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防范信任代替制度。(3)加强对员工行为排查。定期对员工进行行为排查,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排查员工是否存在有异常行为,对属“九种人”范围的员工要及时进行跟踪了解,防范员工道德风险。存折被掉包,起诉银行获赔偿文/陈红岩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基本案情200616日,一自称是郑州炮院的张志峰警官等几人找到中牟县银山加油站的原告李银山,说部队后勤部有若干油,价格便宜,问是否需要,李表示可以考虑。17日,经过商议,张让李到银行设立一个帐户,以便打入油款。18日,李用自己的身份证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开设了个人存款帐户XXX。之后双方再次洽谈买油事宜,应对方的要求将存折交给张过目,张看后又将“存折”交还给李。19日李将16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存折”。20日,李还未收到油,遂去查询,发现存折上的16万元只剩下10调查发现,张志峰于原告李银山开户的当天,又在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YYY,并办了邮政储蓄卡。在洽谈购油事宜时张趁机将该存折与李的存折掉换,李的16万元实际上存入了被调换的存折中。11月1916万元的同日,张等人用手中的邮政储蓄卡以“李银山”的名义从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取走现金10万元、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取走现金5万元、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取走现金1万元。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多处违规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前将郑州市邮政局、郑州市京广南路邮政所、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等五被告一起推向法庭,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分析意见受托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作了如下分析:(一)、被告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违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定,违规操作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和邮政储蓄卡而应承担过错责任。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和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以上规定充分说明银行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审查。否则,银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郑州市邮政局京广南路邮政所(以下简称京广南路邮政所)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未尽到谨慎审查和正当付款义务。京广南路邮政所于原告开户的当天,又为他人以“李银山”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实名制”存款账户,并办了邮政储蓄卡,京广南路邮政所的工作人员未要求开户人提交军官证复印件,而且登记的军官证件号码又是虚假的,银行工作人员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未进行认真审查,以致未能识别申请开户人伪造的身份证件,而开立了15YYY虚假账户,办理了邮政储蓄卡。京广南路邮政所的违规操作,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因为如果没有银行开立的虚假存折,那么就不可能有原告的存折被“调包”的情况出现,所以京广南路邮政所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所(以下简称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以下简称东太康邮政所)存在违反《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致原告的大额存款被冒领,应承担 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 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中提取5 万元(不含5 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 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 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 万元(含 20 万)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电话等方式 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39 号)《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一日一 次性从储蓄账户(包括户,下同)提取现金5 万元(不 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该规 定虽然是针对储蓄机构内部操作行为进行的规范,但柜台业 务员未执行该规定,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足可以说明,储 蓄机构没有很好履行其对存款支付采取审慎的态度,确保储 户的存款安全,对此储蓄机构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天博·体育, 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在向取款人支付大额现金时, 没有很好地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严格的授 权审批制度,也没有提供取款人提前一天预约的相应证据,履行其对存款支付采取的审慎态度,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 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围内承担主要责 (三)、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郑大市场邮政所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 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天博·体育。我们可借鉴该规定中付款人有审查义务 及重大过失承担责任的原则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持伪造存款 人的身份证以代理人身份冒领的,储蓄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 任。理由是金融机构在审核冒领人提供的身份证时,未尽到 仔细审查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真伪之责,致使冒领人用伪造 的原存款人的身份证取走了原存款人的存款。目前对身份证 真伪的辩别,金融机构以现有的工作条件不但可以由工作人 员用眼睛察看、询问储户、实地调查,还可以用其他特别方 式来鉴别身份证的真伪,比如与公安机关人口登记信息联网 等。在取款时审验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保证银行支付行为的 真实无误,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快速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 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储户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储户款 项的正确支付,保证储户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 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其自身发展。因此,取款人提供的身 份证是否有效储蓄机构应该有判断的义务,储蓄机构应具备 识别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伪的责任能力。 在本案中, 纬五路邮政所、东太康邮政所和郑大市场邮政所未能识别取 款人伪造的身份证件,也未能按严格授权审批制度付款,导 致原告的存款被冒领,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 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法院判决 郑州市 管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银山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 导致存折被人调换,其对存款被人冒领存在一定过错。储户 在金融机构办理开户存款,双方就建立起储蓄存款合同法律 关系,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安全。金融机构在与储 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 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储户的真实身份,完整 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被告郑州市京广 南路邮政所在为军官“李银山”办理开户手续时,未留存军官证复印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李 银山”进行了实名制审查,为原告存款被冒领埋下了安全隐 患,其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与该被告 应以 7:3 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被告郑州市邮政局应对此 10 承担连带责任。郑州市纬五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郑大市 场路邮政所、郑州市邮政局东太康邮政所在为军官“李银山” 办理取款业务过程中,并未违反操作规程,不应承担责任。 四、由本案引起的思考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深刻体 会到邮政储蓄管理系统的混乱!“外人”很难获悉邮政储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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