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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吃瓜丨三大疑点剖析“243万存款被银行挪用”事件

发布时间: 2024-04-03 次浏览

  拒绝吃瓜丨三大疑点剖析“243万存款被银行挪用”事件这两天出现了这么一个新闻热点,叫“243万存款被行长挪用银行拒赔”,这事儿还有不同的副标题小尾巴,比如“涉事银行:当事人委托存款没经常查询”“银行只肯赔一半”……大概意思是,2008年,有李姓一家人为帮时任某邮政支局局长完成储蓄任务,将135万元交给了这个支局长“存入银行”,之后的10年时间,这钱每年会连同当年利息一起再交给他“存入银行”。到最后发现,这钱压根就没“存入银行”;2018年东窗事发,这位支局长进了另一个“局子”天博·体育,而且已经负债累累,没有了偿付能力天博·体育。李姓一家人就把这位支局长的单位告上了法庭,一审邮政败诉了,提请了上诉,正在重审阶段。

  由于持股里有一部分仓位就是银行股,所以日常就比较关注上市银行新闻,这事自然而然也引起了我的关注。这几日一直在“旁观”此事,该说不说,这次这个热点的传播运作是完美的,节奏把握的是真好。这家人先是联系了一个地方新媒体,将部分判决书和庭审记录爆料,这媒体一看,“银行”“挪用”“拒赔”,咋加上所谓的银行“当事人委托存款没经常查询”的“诡辩”,完美命中流量密码,果断发文,立竿见影,马上骂声四起;过了一日热度渐低之时,当事人出来接受了另一家地方新媒体的书面采访,一问一答间尺度拿捏刚好,尽显自身的“弱势”地位,热度再升;最后一段自述视频流出,李姓一家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位老人出镜,对着稿子念了一段自述,经短视频平台传播后,效果也是蛮好。整体来看,“243万存款被银行挪用”事件此次能在短时间内被关注,绝对可以称之为一次成功的热点运作。

  可能会有人觉得这是在搞阴谋论,没关系,大家各有看法,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节奏,和每次释放信息的尺度拿捏,要说没有运作,我是不信的。为了掌握事件全貌,印证目前的报道信息,笔者通过公开信息拿到了一份《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网上都有,大家可以自己去搜一搜),此外,案件当事人前几日向媒体爆料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笔者也辗转拿到,通过这两个材料,可以进一步理清事件中的一些模糊之处。而这些全部对爆料人单方面有利的“模糊”疑点,成全了这么一次对于银行群起攻之的“热点”。

  相信大家第一次看到这个新闻,都被银行这么一句“诡辩”定住了手机上滑动屏幕的手指。“还没有天理了?”“我钱存到你们银行还得经常去查询?”“跟抢劫犯有什么区别??”网友们群情激愤。但是这句话明眼人一看就是春秋笔法,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达到这样一个吸引眼球的效果。

  银行到底说没说这话,是不是这么说的,目前我们还不知道。但在网上公开的一份《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里,法院有这么一段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李某在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折,双方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依据现有证据,该存折反映的款项中,实际存入李某账户的仅开立时的100元,即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目前能确认的数额为该100元相关本息。李某本案主张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返还115万元款项本息,讼争款项并未直接存入李某的邮储银行账户,而是由李某将款项交给案外人时某宁,并认为时某宁收取款项构成职务行为。但时某宁在2011年8月起已不再担任岔路口支局负责人,且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以来从未去银行柜台办理、查询业务,而是将存折、钱款交由时某宁,更从时某宁处收取利息等,直至本案案发,该行为完全超出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相关生活常理的认知。”

  从这段话,我们完全能够想象当时法院在审判此案时作出这样表述的语境。当时法院在理顺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陈述相关事实之后,指出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当事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天博·体育,把一百多万交给一个非亲非故的人代为“存入银行”,且从未去柜台办理、查询业务,是“超出了相关生活常理的认知”(是不是超出认知,大家可以想想日常生活中自己会不会做出这样的举动)。

  但是以法律如此严肃,账款如此严谨,243万,要么全赔,要么不赔,咋还能讨价还价整了个“赔一半”?不出意料,这句话还是来自原“受害者当事人”的爆料。

  作为关注焦点,“243万”这个数目出现在几乎所有报道标题中,那么,这个钱是怎么出现的呢?

  报道中称,“近日,记者联系到了储户李先生的外甥徐先生。据徐先生讲述,2008年,为帮助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三人共将135万元交给时某宁,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岔路口邮政支局开办邮政储蓄存折,本金及利息每年继续存入,并在此后的10年间多次将钱款交给时某宁存入。截止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连本带息余额共计243万多元。”

  嗯,又是“受害者当事人”的说法。我们还是来看一下“受害者当事人”提到的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是怎么判决的。在这份一审判决中,法院审理后,确定了这一家人损失的款项,是这样的——

  78+26=104w,加上利息之类的估计就是120万左右。这就意味着原告方提出的243万诉讼请求,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只支持了一半。但大家注意啊,对这个判决,当时是谁不能接受提起上诉呢?是邮政分公司!而原告方竟然接受了“只赔一半”的判决,并未上诉!这要是我,如果我腰杆铁硬,那这官司打到联合国也得把自己的钱要回来。

  但还是得说句公道话,邮政并不是蛮不讲理地“拒赔”,人家只不过是行使自身权利提起了上诉。而且,大家注意啊,二审法院是“发回重审”了,这说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有些地方也是存疑的。那么通过法院把这些疑点都搞清楚才能赔也是合理的。这是昨日邮政方发布的声明——

  邮政在声明中明确表态,终审判决后会严格执行判决。我相信我们国家的一家大型央企做到这一点是一定没有问题的。此外,邮政在声明中用了“复杂、存在一些疑点”这样的表述。那么除了上面我们分析的金额问题,还有啥复杂之处呢?

  1.在《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里,有这么一段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李某在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折,双方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依据现有证据,该存折反映的款项中,实际存入李某账户的仅开立时的100元,即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目前能确认的数额为该100元相关本息。李某本案主张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返还115万元款项本息,讼争款项并未直接存入李某某的邮储银行账户,而是由李某将款项交给案外人时某宁,并认为时某宁收取款项构成职务行为。”

  这段话很明确,钱,压根没进去银行体系内,而是十年间,当事人一直“基于信任”,“长期以来从未去银行柜台办理、查询业务,而是将存折、钱款交由时某宁”。

  所以除了开户时候第一笔是真实的,后面的全是假的,是这个时局长自行打印的。笔者确实不是学法律的,真的是搞不懂这个逻辑了——在后续这些虚假交易信息出现之前,这个存折当然是一本合法的存折,能够证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是当这一本真存折上人为打印上了一堆假信息,那这还能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吗??

  基于上述两点,这个钱进没进银行,大家应该了然了。不过有些人会说,他是基于对你身份职业的信任把钱给你代存的,那你银行就要承担责任。那我要假设一下,这个社会有不少“收钱”的行业,除了银行,还有比如理财公司、基金公司甚至税务局blabla,你的朋友是这些行业的一名员工,你基于对他的信任,不管是存钱,还是购买理财、投资基金、缴纳税款……都不去特定场所,而是直接给到这个朋友,没想到这个朋友又搞民间借贷又搞乱七八糟,把你的钱拿到别的地方用了,拿不回来了,那你都是要找他的供职单位去要这个钱……合适吗?

  按照当事人的话说,现在重审就在等判决了,那么为何在这样一个节点,有这样一次热点事件,也是可以理解了。不过我想,所有案件,还是应该在法律范畴内“纯净”地得到审判,不要受这些故意打造的“场外因素”影响,为妥。

  不禁感叹,现实生活中,真的会有这样的“信任”,可以让一家人十年不去银行,就把钱给到一个非亲非故的人,查也不查用也不用。这个钱,到底是在干嘛用,咱也不知道,咱没证据也不去胡乱臆测——反正我没遇到这样的“朋友”,希望的大家也永远不要遇到这样的“朋友”。

  昨日看到邮政方的声明,也是深深感受到这家企业的为难和纠结。由于案件还处于审理阶段,为了不干预审理进程,千言万语,只能汇成一句“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分析过后,确有许多疑点之处,在爆料者和媒体的报道中均被选择性遗忘了……

  攒这么一篇文章,也不是为邮储银行洗地,人家也轮不到咱洗。笔者很喜欢《红楼梦》里边一首诗——“欲知目下兴衰兆,须问旁观冷眼人”。大概意思就是要多学学“观棋者”的智慧,善于跳出“棋局”思考问题,说不定才能纵览全局,走出破局的关键一步。在当前这样信息爆炸、人人握有麦克风的年代,遇到一些所谓“热点事件”,如果没有“冷眼旁观”的定力,就很容易被一些人牵着鼻子走,走着走着就迷了路,更有可能一片善心被错付,被一些图谋个人利益的人当成了“枪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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