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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31家消费金融公司手册(2023年版)消费金融行业虽然仅有30余家,但近年来变局不断。特别是2021年以来,消费金融行业不仅增加了新成员(即建信消费金融),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股权亦发生了变化。这其中,地方性银行的参与力度明显在提升,除纾困与借机拿到牌照等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可以突破区域性银行的异地展业限制。
1、2019年6月20日,建行董事会便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消费金融子公司的议案》,且设立条件一直未发生变化。
2、2022年9月27日,建行发布公告称其拟出资60亿元联合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建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核准筹建(银保监复(2022)673号)。
其中,建信消费金融的注册资本为72亿元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而建行持股比例为83.33%、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和王府井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1.11%和5.56%。
3、2023年5月31日,建行发布公告称建信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获准开业(京银保监复(2023)329号),意味着第31家消费金融公司正式成立,建行也成为继中行、邮储银行之后第3家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国有大行。
早在2018年6月19日,宁波银行发布公告称其将与宁波富邦家具、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签订《出资协议》,合计出资 5亿元,共同发起设立永赢消费金融(宁波银行持股60%、富邦家具持股30%、宁波城市广场出资10%),不过这一计划一直未能如愿。如今借助华融清理自身非主业资产的大背景,能够通过收购的方式拿到一张消费金融牌照,也算完成目标。
2、2022年4月27日,银保监会核准宁波银行受让中国华融资产持有的华融消费金融公司70%股权(银保监复〔2022〕281号),并要求股权变更后应尽快将注册地迁址至宁波市。本次股权变更后,宁波银行出资6.3亿元(持股比例为70%)、合肥百货大楼集团出资1.38亿元(持股比例为15.3%)、深圳华强资产管理集团出资0.72亿元(持股比例为8%)、安徽新安资产管理出资0.6亿元(持股比例为6.7%)。
此后一年的时间里,宁波银行先后完成了对旗下消费金融公司迁址、更名、增资等系列操作,把安徽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先后更名为安徽宁银消费金融公司、浙江宁银消费金融公司,并将注册地由安徽合肥迁至浙江宁波,同时还通过受让股权、增资将对宁银消费金融公司的持股比例由最初的70%先后提升至76.7%和92.79%。
考虑到经过整改后,蚂蚁消费金融承接两家小贷公司和大规模消费信贷业务之后需要大量补充资本,因此其增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可以说非常高。
1、2021年12月24日,中国信达(发布公告称其拟出资60亿元增资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此次一起参与蚂蚁消费金融增资的还有蚂蚁集团、鱼跃医疗、舜宇光学科技、博冠科技、渝富资本等5家主体(合计增资220亿元)。
2、2022年1月13日,中国信达发布公告称其经过审慎考虑,不再参与蚂蚁消费金融的增资;2022年1月14日,鱼跃医疗、舜宇光学科技亦相继发布公告称将暂缓增资。这意味着蚂蚁消费金融的本次增资开始出现变局,增资方案需要重新进行调整。
3、2022年12月29日,重庆银保监局核准蚂蚁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由80亿增至185亿元(较原来的300亿元减少115亿元),杭州金投数字科技集团(隶属于杭州市政府背景的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浙江舜宇光学、传化智联成为本次增资方。
本次增资后,蚂蚁消费金融仍以185亿元的注册资本位居消费金融行业第一,较排名第二的招联消费金融公司高出85亿元。
1、2022年1月13日,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其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参股金融机构控股权的议案》(尚待签署正式协议和监管机构审批);2022年1月16日南京银行进一步发布补充公告,对拟收购苏宁消费金融事宜进行说明。
2、2022年8月12日,银保监会核准同意南京银行受让苏宁易购集团和江苏洋酒酒厂持有的苏宁消费金融公司36%股权和5%股权以及核准同意法国巴黎银行受让苏宁易购集团持有的3%股权( 银保监复〔2022〕592号)。本次受让后,南京银行、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苏宁易购集团和法国巴黎银行分别持有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6%、16%、15%、10%和3%。
3、2022年8月29日,江苏银保监局核准同意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苏银保监复〔2022〕326号)。
4、2022年12月16日,江苏银保监局核准同意南京银行受让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持有的6%股权、法国巴黎银行受让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持有的10%股权(苏银保监复〔2022〕449号)。
5、2022年12月29日,江苏银保监局核准同意南京银行受让苏宁易购集团持有的10%股权以及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注册资本由6亿元增至50亿元(苏银保监复〔2022〕461号)。本次股权变更后,南京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和法国巴黎银行个人金融集团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6.92%、31.28%和1.80%。
考虑到苏宁系已经陷入财务和债务困境、苏宁消费金融经营情况又比较糟糕以及先前南京银行曾考虑退出苏宁消费金融另行申设消费金融公司等因素,南京银行此举显然带有纾困成分。不过,从南巴消费金融的增资情况来看,南京银行对这个牌照还是比较重视和看好。
1、近日,市场传言字节跳动正在洽谈购买捷信的消费金融牌照,原因是字节跳动“放心借”和“抖音月付”的在贷余额规模日益增长,明治维新一张核心的消费金融牌照。不过这一消息得到抖音集团等相关负责人的否认。
2、捷信消费金融是国内最早一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其股东为总部位于捷克、成立于1997年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捷信集团。2004年,捷信的消费金融业务正式进入中国,并于2010年获得中国消费金融牌照。
3、2018年以前,捷信消费金融依靠人海战术,在中国的业务发展非常快,体量曾高居国内消费金融行业第一。不过2020年以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捷信赖以生存的线下业务受到显著冲击,线上业务无法及时弥补,资产质量隐患开始暴露,业务承压明显,2021-2022年的财务报告甚至也无法披露,再加上2021年捷信集团老板彼德·凯尔纳(Petr Kellner)在美国阿拉斯加州的一次直升机坠毁事故中遇难,使得捷信开始陷入困境。
目前看,部分消费金融公司正在为成为第一支上市消费金融股而努力。2020年9月7日,重庆银保监局批复了马上消费金融的首次发行A股上市申请(渝银保监复(2020)193号);2021年1月8日,重庆证监局宣布马上消费金融已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于1月6日办理了辅导备案登记。
除马上消费金融外,2019年7月捷信消费金融也曾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但因种种原因而被搁置,而2021年3月招行亦启动了招联消费金融的上市工作。不过,目前为止,消费金融行业尚未有一家公司实现上市目标。
1、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由银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吸收股东境内子公司和境内股东的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向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这里的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且需具备小额、分散原则(如规定借款人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消费金融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二字,也即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2、消费金融公司的负债端可以吸纳股东子公司存款、部分可以发行金融债、部分具备资质的消费金融机构还可以进行同业融资、二级资本债、正常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部分可发行ABS等等。
1、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达到31家。其中,2020年以来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苏银凯基消费金融、重庆小米消费金融、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及建信消费金融。
2、除以上30家消费金融公司外,另有多家消费金融公司处于拟设立进程中,申设主体包括华夏银行、富滇银行、吴江银行、申能集团、中国移动集团等等。
3、预计后续一些网贷机构等也有可能会转型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019年7月4日,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明确对于少数在资本金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条件的P2P机构,允许并鼓励其申请改制为网络小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实际上2019年11月21日获批的平安消费金融便是由陆金所转型而来的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4、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不包括房地产和汽车,但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倾向于认为2018年11月19日获批筹建(银保监复(2018)272号)、2019年7月22日获批开业的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也属于消费金融体系(具有金融许可证)。这主要是因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字样(且未经批准任何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消费金融”几个字)。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的开业意味着除徽商银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西安银行(比亚迪汽车金融公司)外,平安银行成为第3家拥有汽车金融牌照的银行,而这也是唯一一家汽车金融牌照中带有“消费金融”的案例。
消费金融公司产生的背景是2007-2008年金融危机。2009年一季度经济下行压力骤然上升时,为挖掘消费潜力,推动经济增长,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大幕才正式拉开。
1、由于我国之前尚未有类似的机构,因此最初是参照国外经验的部分城市试点且试点范围逐步扩大的方式(2009年试点城市仅有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四个),合计共批筹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等四家消费金融公司。
随后的三年(即2011-2013年),由于试点范围未放开,且受“一地一家”的原则限制,没有新的消费金融公司获批。
2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2013年试点范围扩大,2014-2016年合计批筹17家消费金融公司。2013年在以上4个城市基础上继续增加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同时根据CEPA相关安排,银监会还明确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初,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
整体上看,2014-2016年三年期间合计批筹了17家消费金融公司,并将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由之前的4家提升至21家。
3、2016年的一系列文件(如银监办的24号文和26号文等),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延伸服务触角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进入常态化阶段,即便期间诸如校园贷、现金贷、网络小贷等业务一定程度上给消费金融公司笼上一层阴影,不能并未阻碍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进程。具体来看,2017年批筹1家(即张家口银行和神州优车的幸福消费金融)、2018年批筹2家(即台资背景的金美信消费金融和第1家信托系消费金融)、2019年设立1家(即平安消费金融)。
4、2019年特别是2020年全年,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以及畅通内循环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设进程有所加快,仅2020年当年便合计获批筹建5家消费金融公司。近期刚刚获批的建信消费金融公司则成为2021年以来唯一成立的1家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主要由银行、互联网企业构成,前者可以提供成本较低的资金支持,后者则可以提供丰富的消费场景。
(1)全国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6家,按批筹时间顺序依次为中银消费金融(中国银行42.80%)、招联消费金融(招商银行24.15%)、兴业消费金融(兴业银行66%)、中邮消费金融(70.50%)、阳光消费金融(光大银行60%)和建信消费金融(建行83.33%)。
如果考虑到中信集团背景的中信消费金融和平安集团背景的平安消费金融,则全国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有8家。
(2)地方性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17家,按批筹时间顺序依次为北银消费金融(北京银行35.29%)、锦程消费金融(成都银行38.86%)、苏宁消费金融(南京银行15%)、湖北消费金融(湖北银行31.91%)、杭银消费金融(杭州银行41%)、盛银消费(盛京银行60%)、晋商消费金融(晋商银行40%)、陕西长银消费金融(长安银行51%)、蒙商消费金融(蒙商银行44.16%)、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53%)、尚诚消费金融(上海银行38%)、中原消费金融(中原银行78.13%)、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银行51%)、幸福消费金融(张家口银行47.10%)、小米消费金融(重庆农商行30%)、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江苏银行50.10%)以及宁银消费金融(宁波银行92.79%)。这其中有一家地方性银行为农商行,即重庆农商行。
(1)具有外资金融机构背景参与的消费金融公司有6家(其中以台资背景居多),分别为捷信消费金融(派富集团100%)、唯品富邦消费金融(的富邦华一银行25%)、苏银凯基消费金融(的凯基银行33.40%)、阳光消费金融(的王道银行20%)、金美信消费金融(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34%)以及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南洋商业银行6.491%和国泰世华银行4.324%)。
(2)目前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11家,如联通、海尔集团、苏宁电器、海尔集团、百度、携程、国美、小米、蚂蚁科技集团、唯品会以及新浪等10家互联网公司均已控股或参股消费金融公司。具体看,招联消费金融(中国联通50%)、海尔消费金融(海尔集团 30%以及海尔集团财务19%)、苏宁消费金融(苏宁易购49%)、哈银消费金融(度小满30%)、尚诚消费金融(携程网络37.50%)、金美信消费金融(国美33%)、小米消费金融(小米50%)、蚂蚁消费金融(蚂蚁科技集团50%)以及唯品富邦消费金融(唯品会75%)。
这里要特别指出蒙商消费金融公司的互联网背景,2019年6月18日蒙商消费金融的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至5亿元,股权比例调整为蒙商银行44.16%、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40%以及深圳萨摩互联网科技15.60%,其中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为微博网络(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者的前两大股东分别为新浪(45.20%)和阿里(30.40%)。
在试点过程中,银监会一直明确按照“一地一家”的原则批筹消费金融公司。不过这一原则早在2015年便被打破,使得目前有7个省级行政区的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超过1家(即北京、上海、重庆、广东、福建、江苏和四川)。
1、北京拥有4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北京阳光消费金融和建信消费金融。上海拥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和平安消费金融),重庆亦拥有3家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小米消费金融和蚂蚁消费金融)。
2、广东、福建、江苏和四川等四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2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广东拥有中邮消费金融(广州)和招联消费金融(深圳),福建拥有兴业消费金融(泉州)和金美信消费金融(厦门),江苏拥有苏宁消费金融(南京)和苏银凯基消费金融(昆山)、四川拥有锦程消费金融(成都)和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成都)。
3、另有13个省级行政区各拥有1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辽宁的盛银消费金融(盛京银行)和黑龙江的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天津的捷信消费金融、山东的海尔消费金融(青岛)、内蒙古的蒙商消费金融(蒙商银行)、河北的幸福消费金融(石家庄)、陕西的长银消费金融(西安)、浙江的杭银消费金融(杭州)、湖北的湖北消费金融(武汉)、安徽的华融消费金融(合肥)、山西的晋商消费金融(太原)、河南的中原消费金融(郑州)以及湖南的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
4、此外,全国还有11个省级地区未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新疆、青海、宁夏、甘肃、江西、云南、贵州、吉林、广西等地。我们推测,比较可能的原因是这些地区经济状况并不理想,消费潜力不足,对经济的提振作用不大。不过目前这11个省级行政区中,已经在慢慢尝试突破,如甘肃地区的甘肃银行、云南地区的富滇银行正在排队争取。
经过统计发现,3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891.57亿元(监管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亿元)。其中,
1、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共计5家,分别为蚂蚁消费金融(185亿元)、招联消费金融(100亿元)、捷信消费金融(80亿元)、建信消费金融(72亿元)以及平安消费金融(50亿元)。
2、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马上消费金融(40亿元)、中邮消费钓鱼中(30亿元)、宁银消费金融(29.11亿元)、苏银凯基消费金融(26亿元)、杭银消费金融(25.61亿元)、中原消费金融(20亿元)、兴业消费金融(19亿元)、尚诚消费金融(16.24亿元)、中银消费金融(15.14亿元)、海尔消费金融(15亿元)、重庆小米消费金融(15亿元)、哈银消费金融(15亿元)、陕西长银消费金融(10.50亿元)、北银消费金融(10亿元)、北京阳光消费金融(10亿元)
3、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湖北消费金融(9.40亿元)、中信消费金融(7亿元)、幸福消费金融(6.37亿元)、金美信消费金融(5亿元)、晋商消费金融(5亿元)、蒙商消费金融(5亿元)、唯品富邦消费金融(5亿元)、四川锦程消费金融(4.20亿元)、盛银消费金融(3亿元)、长银五八消费金融(3亿元)。
1、2020年以来受一系列政策约束影响,消费金融行业规模增长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放缓,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规模甚至出现了萎缩。不过就整个行业来说,规模仍在保持稳步增长。2018-2021年期间,消费金融行业的总资产余额分别为3877亿元、4988亿元、5246亿元和7530亿元,余额分别为3615亿元、4723亿元、4928亿元和7106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3.24%、94 .69%、93.94%和94.37%。
2、就2022年的情况来看,除捷信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未公布数据以及建信消费金融刚刚成立外,其余已经公布数据的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合计达到8594亿元。考虑到2020年底捷信消费金融的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652亿元,意味着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总资产体量合计应已超过9000亿元,余额则应8400亿元左右。
(1)千亿级消费金融公司仅两家,分别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和蚂蚁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643亿元和1062亿元,合计达到2706亿元,市占率超过30%。
(2)除上述两家消费金融公司,另有3家公司的体量超过500亿,分别为兴业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和中银消费金融,这3家消费金融公司的体量合计达到2069亿元,市占率达到23%。也即,5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占率超过53%。
2、就目前31家消费金融公司来看,分化还是比较明显,头部特征愈发突出,且这一趋势还将持续得到强化,如目前拿得上台面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就招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等寥寥几家。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的负债来源主要包括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发行金融债券(包括发行ABS等)、境内同业拆借等方式,但目前来看,同业负债仍是其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其占总负债的比例普遍超过80%,甚至90%。
例如,招联消费金融公司2021年与2022年的同业借款占其总负债的比例分别高达88.38%和87.08%,兴业消费金融公司2021年与2022年的同业借款占其总负债的比例亦分别高达88.70%和80.84%。
从几家头部消费金融公司公布的数据来看,消费金融行业的不良率整体高于银行业1-2%的水平,普遍超过2%。以湖北消费金融为例,其2018-2022年的不良率分别为2.27%、2.21%、2.32%、2.35%和2.41%,对应的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73.15%、167.26%、178.07%、211.03%和223.59%。即便是招联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杭银消费金融等头部机构,其不良率也普遍超过2%,甚至3%。这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的盈利模式应是以客户下沉为主。
消费金融行业的占其总资产的比例普遍在94%以上,而其发放的利率亦普遍在10%甚至15%以上,这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的授信对象资质相对会比较弱一些,使得其不良率整体偏高。不过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较为分散,一定程度上通过高收益与高分散的分布可以对冲掉其所面临的资产质量压力。
1、以马上消费金融发行的安逸花2023年第二期个消费资产支持证券为例,该只证券规模合计10亿元(优先A档7.50亿元、优先B档1亿元、次级档1.50亿元),涉及220685户借款人的253092笔,用途主要包括数码产品、装修、医疗、旅游、教育婚庆等,单笔的年利率在17.40-24%之间,借款人的加权平均年龄和年收入分别为33岁左右和7.82万元。
2、再以兴业消费金融发行的兴晴2022年第一期个人消费资产支持证券为例,该只证券规模合计19.52亿元,涉及15500户借款人、15500笔,单笔资产年利率在13.20-21.60%之间,借款人的加权平均年龄和年收入分别为40.64岁和48.05万元。
可以看出,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资质差异还是比较大,特别是在平均年收入、平均年龄等方面。这意味着,各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准入门槛个性化特征非常突出。
1、消费信贷业务一直是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最主要构成部分,近年来备受各银行重视。不过相较而言,商业银行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面临着诸多传统业务模式上的障碍(如客户层级较高、审批流程较严、同质化比较严重等)。
特别是对于地方性银行而言,还面临无法跨区域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困境。近年来受疫情、资产荒加剧等因素影响,多数银行普遍加大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力度,且凭借超低的借款利率(如国有大行的消费信贷利率低于4%)优势,在消费金融行业快速抢占市场,加剧了整个消费金融金融行业的竞争压力。
2、2020年7月17日和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020年)第9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对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1)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消费金融公司)。其中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消费金融公司不受限制)。
(2)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的,单笔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规定和2020年11月2日发布的《网络小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一致(即经营网络小额业务的小额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3)明确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余额的50%。
(4)地方性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业务(消费金融公司不受该规定限制),这就提升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价值。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通过信用下沉来拓展业务,其主要基于“小额、分散”的原则来分散风险。在资金成本较高以及客户资质偏弱的压力下,各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不通过提高对资产端的收益诉求来达到覆盖风险的目的。而在资本补充和资金来源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劣势会更明显一些,其对银行的依赖明显较高,且还需要借助银行、股东、互联网金融等第三方力量来解决资金、场景和流量的困境。
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规模可以达到净资产的10倍左右,即杠杆可以放大到10倍,如果再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杠杆还可以进一步放大,远远超过小贷公司的5倍。
1、小贷公司属于非持牌非金融机构(即类金融机构),分为一般小贷公司和互联网小贷两公司大类。其中,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其往往流量和场景优势比较明显,且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这也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最为青睐的合作对象。
2、2020年9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明确小额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这意味着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实际上可以达到5倍左右。
1、2016年以来,包括央行、银保监会在内的多家金融监管机构显著加强了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展业规范要求(如对的用途进行严格监控等),持续对“现金贷”、“校园贷”和“首付贷”等产品类型以及涉及“P2P”资金来源的产品进行全方位整顿,这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将始终受到监管环境变化的影响,盲目揽客和流量并非消费金融行业的生存法宝。
2、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24%下降至4倍LPR,这使得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在考虑到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会主动下调利率,并对目标客群的资质提出更高要求,使得资产质量优异的消费金融公司优势更为凸显。
3、目前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处罚案例已比较多,处罚事由多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发放不符合用途的个人消费等等。不过从处罚结果来看,超过100万元的罚款案例并不多,因此在消费金融行业中,一旦处罚案例超过100万元,则大概能说明该处罚和相应的违规问题算是比较重了。
1、2020年10月22日与2021年6月11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相继发布《关于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0〕11号)和《关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1)11号),指出招联消费金融存在(1)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2)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3)对合作商管控不力;(4)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指出马上消费金融存在(1)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2)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3)学生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4)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5)联合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6)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7)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等问题。
2、2021年5月24日,北京银保监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46号),在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等方面亦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3、2022年7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投诉问题整治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22〕653号),从压紧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严厉打击非法代理黑产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等几个方面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投诉问题整治。
目前我国已经有31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但体量依然比较小,未来在畅通内循环以及稳增长的大背景下消费金融行业仍有望继续扩容。
1、从目前银保监会体系下的非银金融机构数量来看,31家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显然不是终点,至少目前尚未做到一省一家。
2、我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水平低于发达经济体、但明显高于新兴经济体,意味着上升空间在逐渐收窄,即便按照100万亿元的经济总量来计算的线万亿元的增长空间,这意味着消费金融业务的空间依然非常之大。
3、对于已经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同样非常有设立消费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其意义在于独立的消费金融机构可以突破很多政策性和制度性的束缚(如跨区域经营限制等),并且可以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更为方便地引入第三方合作机构和相关业务合作模式,为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打开一些空间,与此同时还可以借助消费金融公司更大程度放大杠杆倍数的优势做大规模。
4、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主要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而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主体和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比较丰富。例如,美国可以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有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非银金融机构,日本有专门提供消费金融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综合租赁公司等。
此外,国外消费信贷的品种主要有家庭耐用消费品、销售商户POS、商家会员卡、汽车、住房装修等具有特定用途的品种以及无特定用途的信用(如循环信用、信用卡透支、现金贷等)。
(1)以“三农”市场为拓展对象的消费金融公司更容易获批,特别是针对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
(2)对于在区域金融中心、创新综合试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等政策导向性比较明显的区域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更易获得批筹。
(3)目前“一地一家”的限制已经被打破,考虑到北京已经拥有4家、上海和重庆已分别拥有3家,广东、福建、江苏和重庆也分别拥有2家,因此我们认为对于1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仅1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浙江省来说,也存在一定申设空间。
(4)目前基于CEPA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仅有招联消费金融一家,我们认为考虑到广东地区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1,消费金融公司应该还有名额。
(5)虽然目前在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金融债、资本债等方面有所放开,但目前消费金融公司资的资金来源仍比较单一,未来仍需要政策层面继续加持。
(6)除按照传统路径申设外,还可以考虑收购一些中小型消费金融公司,毕竟现在业绩比较不理想的消费金融公司还是比较多。
1、消费金融公司本身从事的是多方共同分配利润的业务模式,其综合收益主要由资金成本、导流成本、运营成本和风控成本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运营成本和风控成本相对固定、变化空间不大,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背景以及合作平台实力而有所不同,行业平均水平约分别在6-7%和4-5%左右(也即这两项的成本合计大致在10%以上),如果综合收益由36%降至24%,在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没有更多优化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利差空间有所收缩则是必然的。
因此,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优化调整上述四部分收益构成几乎是必然的,如通过强化自营来降低导流成本(但会增加运营成本)、通过强化自主风控来降低外部增信成本、通过引入战投与增加合作方来降低资金成本等等。
2、2021年3月,央行明确指出所有产品均应明示年化利率;2021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窗口指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设定24%红线,要求其个人利率全面控制在24%(主要指单利的IRR、而非APR)以内,并设置一定过渡期。此外,近年来监管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着力打击校园贷、医美贷、教育贷等业务,考虑到过去对利率上限的控制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现金贷等领域,对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上限控制基本是首次,以上政策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的暴利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3、在资本回报率趋势走低、人口增长率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下,市场利率中枢水平下行应是比较明确的趋势,而利率上限下调后续也会推动资金成本往下走,这将使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融资成本趋于下行,即消费信贷利率整体上将趋于下行。
(1)为推动金融机构更有效地实现减费让利,近期监管部门亦在不断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收费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这个角度看消费金融利率中所包含的导流成本应会有一定程度下行,并推动消费金融利率下行。
(2)现阶段政策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增强,且对消费金融利率更为关注,因此在强监管的政策导向下,消费金融利率易下难上。
(3)随着自营业务比例的提升,“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业务模式将会受到不小挑战,受此影响消费金融公司对客户的选择会更为审慎,更为优质的客户意味着相应的消费利率也会更低。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数量达到31家,但股东背景差异明显,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方面分化亦比较大。考虑到未来低利率环境是大方向,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亦是比较明确的政策导向,消费金融行业应做好中长期心理准备。
1、银保监会提出消费金融公司应通过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最大限度降低利费水平,这实际上指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应对思路,即从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导流成本以及风控成本着手。
2、具有场景平台和银行等股东背景的消金公司在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方面有更多空间和优势,即具备资金和场景优势的消费金融公司适应能力会更强。这将促使消金公司通过引入战投等方式来优化自身资金成本和导流成本。
实际上我们看到,目前消费金融业务主要向场景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聚集,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本身还需要面临来自于互联网巨头和商业银行的竞争。
3、24%红线对消费金融公司在获客、风控等方面的自营能力提出了更多要求,消费金融行业将逐步从单纯助贷模式向自营模式转变,虽然短期内运营成本会有上升,但带来的长期效应是可观,当然这个过程并不容易。
4、和过去客群质量不断下迁相比,未来消费金融行业对客户群体的质量要求会进一步提升,以期在风控方面释放更多的息差空间。特别是,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告别传统的“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粗放经营模式,转而更强调提升自身在获客、风控等方面的自营能力,加快核心数据及客户资源积累,通过降低管理成本、获客成本和风险成本来最大限度地适应政策形势变化。
5、不可否认的是,消费金融行业近年来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定风险,未来在重视合规风险天博体育官方平台入口、强化自身风控能力的同时,还应持续关注过度授信、多头借贷等问题。为此,建议消费金融公司应积极参与对接社会征信系统,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作为多元化的风控数据来源,在授信审批中应用立体金融画像技术,进一步控制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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