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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合同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诈骗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关于诈骗类犯罪案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边界问题,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有多次分析,见《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涉合同诈骗罪的律师辩护难点》、《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还款能力及合同履行能力的10个辩护要点》等文。这里结合近期办理案件的研究成果,再谈诈骗类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区分。
本文所述诈骗类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看,并非只要有欺诈行为、案件中出现了欺诈因素、欺骗事实即成立诈骗罪。这二者不能划等号。很多案件都有欺诈的成分,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构成诈骗罪。
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采取的是二元违法体系,对犯罪的刑事处罚只限于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严重”的违法行为。欺骗行为是否达到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严重程度,应考虑欺诈事实是案件的主要或核心事实,还是次要或边缘事实,不应简单地以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的行为,即认定诈骗罪。
有的行为人向对方提供虚假案例、夸大收益,诱导客户。这就要看这个欺诈的程度。如果程度不深,其目的在于诱使对方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确实认真履行合同,其欺骗行为的目的就不是为了占有对方财产。见《北京刑事律师:夸大宣传诱导客户,是否构成诈骗罪?》
再比如近期发生较多的×宝网运营账号孵化案、经营管理培训和网络讲师培训等类诈骗案等,这类案件容易产生认定错误。有的案件中有提供虚假的学员业绩提升案例,讲师的资历有虚假成分,行为人未向对方作风险提示,刻意淡化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可能不盈利的风险,忽略产品本质就是培训服务。甚至有的客户购买产品或服务,就是奔着变现盈利来上课的,然而实际上向对方(客户)交钱仅仅购买的是服务,跟盈利变现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情况有故意误导的成分。但是企业经营不可能有过高的要求,不应圣洁化,而应从大的社会背景下来看。不应要求企业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的。而且什么是真实的?甚至连这个基本的问题其实都有一个认定。比如儿童教育类课程,谁能保证买了这个课程,孩子的学习成绩一定会有提高?这么要求,就跟刑法的规定有偏差了。
司法实践中应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的民事抗辩的理由。若行为人有理由提出民事抗辩权,那么对犯罪成立应更加审慎地判断天博体育。总之,不能随意动用刑事司法手段处理民事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安排,民事法律对社会生活起到基础的调整作用天博体育。民事财产关系对民商事实体法有依赖。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首先是民法调整的范围。若将其作为刑事犯罪,进而完全不认可民事合同的效力,不考虑民事程序对当事益的救济作用,一概认定为犯罪,那么刑事程序结束后,就只能进入公安追赃退赔了。有些地方对原先经过民事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案件再拿出来重新作再审,最终认定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又回到了原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没处理,受害人的权益也没得到救济。
《刑事审判参考》的这个案例对于认定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分有重要参考作用。该案判决认为,行为人黄×章确实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行为,但应当定性为民事欺诈而不是诈骗罪。
该参考案例认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牟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基于以上原因,民事欺诈中包含了诈骗犯罪,实践中需要做的就是把诈骗犯罪从民事欺诈中挑拣出来。故此,刑法中的诈骗犯罪是在民法中的欺诈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对于刑法中的诈骗罪的理解必须以民法中的欺诈为背景进行考察。
但是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有别。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其与民事欺诈准确区分。一般应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结果三个方面予以界分:
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
其次是欺骗程度天博体育。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
三是欺骗结果。民事欺诈行为中,当事人主观上也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这种利益是通过民事行为,如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利益;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牟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对刑事律师而言,诈骗类犯罪案中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别,一直是辩护难点、重点。司法官的认识也因人而异,由此律师就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重点讲清楚为什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充分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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