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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 2024-03-16 次浏览

  兴宾区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三】(案例:原告广西某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来宾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邱某、姜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2022)桂1302民初8756号、(2023)桂13民终335号)

  2019年6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B公司委托A公司为其向某银行申请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A公司与姜某、邱某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姜某(系邱某的母亲)、邱某(未成年人)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A公司代B公司代偿的全部款项等。2019年6月13日天博·体育,双方就上述不动产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天博·体育,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2022年7月5日,因B公司逾期未偿还,A公司为此代为偿还,后A公司依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尚欠代偿款项,对姜某、邱某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天博·体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A公司代偿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追偿,故对A公司诉请要求B公司偿还尚欠代偿款项,法院予以支持。关于A公司要求对姜某、邱某提供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无限制,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姜某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监护人姜某代邱某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邱某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姜某当初为帮助B公司获得利用未成年人邱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在获得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案涉不动产已在相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生效,故对A公司此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一起父母以监护人身份将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设定抵押引发纠纷的民事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父母以监护人身份将子女名下财产设定抵押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从而造成抵押合同必然无效的问题。如前所述,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不动产为担保人提供抵押担保并以其身份签订抵押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监护人在最初为帮助借款人获得利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在获得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被监护人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其自身利益,亦应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由抵押合同相对人来承担对己不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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