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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体育金融机构刑民交叉案例专项研究系列之一——案例大数据研究报告|金融汇天同近三年接触的金融纠纷案件中,近30%涉及到了刑民交叉案件,且大多涉案标的高,案件事实杂糅,法律问题复杂。习惯于探寻裁判规则的我们,发现刑民交叉问题虽已受多方关注,实践中却仍无稳定规则可寻,存在明显的裁判规则的冲突波动,以及个案结果上的差异。
工作中的困惑,促使我们决心拿出一段较长的时间,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作为专项课题进行研究。我们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法院的247起典型案例作为研究样本,以案例样本大数据分析为寻证方法,梳理了两个程序、三个实体问题和两个应用问题作为研究方向:
上述内容应该囊括了刑民交叉案件大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目前,课题已结项,课题研究组将集中在《金融汇》栏目中逐一“展示”我们的思考。今天发布第一篇——《刑民交叉案例大数据报告》,与同行分享我们通过案例大数据梳理出的问题和可发现的规律天博·体育。
我们通过“无讼案例”数据库,以“当事人:银行”、“法院认为:涉>罪”作为关键词,并以“审级:二审和再审”、“法院层级:高院和最高法院”、“年份:2011年—2017年”为限,共检索到628份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243份、裁定书385份。
统计时以案件的最高审级法院裁判文书为准,将涉及相同当事人、不同审理程序的案件视为1例案件,并把同一当事人涉及的多个同类案件视为1例案件,共得到247例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有效案件。其中,判决书114份,裁定书133份。
为探寻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典型问题与可能的裁判规律,我们有针对性地从案件类型、所涉罪名情况、犯罪人员身份、法院处理方式四个方面对数据样本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具体而言:
根据上述数据样本,在以银行为当事人的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高频案件,占比63%;票据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则系常见案件,占比在7%—9%之间;其他纠纷则一共占到14%。
而在案件数量处于“绝对优势”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如上图所示,又以涉及第三人担保的情况最为频繁,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82%(也即数据样本的52%)。
在涉及第三人担保的此类案件中,案件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担保人能否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在借款人“俯首认罪”却无力归还的情况下,担保人一般会提出民事案件涉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应无效、银行发放未尽到审慎义务等若干抗辩理由以谋求脱身。那么,何种抗辩理由能够成立以及银行应当如何应对系本研究报告重点探讨的问题。
在其他纠纷中,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占比近50%(也即数据样本的9%),亦系常见案件。其中,合同纠纷多涉及转让资管计划收益权、质押大宗商品等新型融资方式,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关联较为紧密。侵权纠纷中银行一般系案件被告,且多表现为储户存款异地冒领、银行工作人挪用储户存款,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密切相关。
通过收集整理以银行为当事人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所涉罪名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定位民刑案件常见罪名并分析其对民事案件的影响,具体而言:
根据数据样本,案件所涉罪名大部分集中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占比45%)、金融罪(占比21%)、扰乱市场秩序罪(占比14%),总计占比达80%;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偶有涉及,总占比17%。下文将具体分析。
1.由以上三图可知,在占比达80%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案件所涉罪名集中于骗取、票据承兑罪,各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违法发放罪。
其中,由于骗取、票据承兑罪与各类罪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在犯罪手段上近乎一致,因此二者对于民事案件的影响并无不同,本研究报告将二者作为同类罪名进行讨论。在有效样本中,该二者分别出现94次和58次,在总计出现276次的罪名(除去不明罪名)数量中占比55%,其对民事案件的影响系本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
此外,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涉众”的特征,一般因涉及赃款的追缴和具体分配问题而紧密影响民事审理程序;违法发放罪属于银行内部员工的犯罪,与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具有紧密相关,此三种罪名亦系本研究报告的重点分析部分。
2.同时,根据数据样本,有12%的罪名位于刑法规定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部分,主要包括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中,“罪”对民事案件的影响与“合同罪”、“罪”等并无不同,无需另行探究。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对民事案件产生何种影响系本研究报告需探讨的问题。
3.还有5%的罪名位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样本中仅出现伪造印章罪。该罪名往往与罪、骗取罪等其他罪名同时出现并作为牵连犯罪而被吸收,故本研究报告并不单独讨论该罪名。
综上,本研究报告所探讨的刑事罪名主要有四类:(1)骗取、票据承兑罪,各类罪与伪造印章罪;(2)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违法发放罪;(4)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根据数据样本,在以银行为当事人的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人员类型可分为四类:交易相对方、银行内部人员、案外人以及银行内部人员与交易相对方或案外人天博·体育。
其中,交易相对方如借款人、保证人犯罪最为典型,银行内部人员单独或参与犯罪的情况较少。此外,案外人犯罪比例虽低,但也应当引起一定重视,因为样本中第三人犯罪多表现为冒领存款,银行一般都会因储蓄关系有效建立、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承担责任。
通过分析样本,前述四类情形中,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或银行交易相对方参与犯罪均会对民事案件或多或少产生程序上或结果上的影响。但案外人犯罪不同,其犯罪行为原则上与民事案件没有程序上甚至结果上的关联。法院一般先予认定是否系当事人犯罪,此将对民事案件后续的“先刑后民”、合同效力、担保人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下文将具体分析银行内部犯罪人员身份情况及交易相对方犯罪人员身份情况。
在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犯罪的案件中,银行法定代表人、高管和普通工作人员参与犯罪的样本数量基本一致。但相对于普通工作人员和高管而言,银行法定代表人犯罪更应当引发关注。因为就样本情况来看,法定代表人犯罪情形下,由于其具有法定的代表权限,其犯罪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了银行犯罪,因此银行基本无法免除责任;高管、普通工作人员犯罪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工作人员、高管的职责范围和具体行为判断在个案中是否具备了另相对人信赖的权利外观,即以表见代理为路径判断银行责任范围。
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参与犯罪的案件类似,交易相对方犯罪人员身份包括法定代表人天博·体育、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偶有参与犯罪。同样,公司本身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犯罪对民事案件的影响程度最大;高管、工作人员犯罪情况下则需借由代理制度判断对民事案件的影响。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犯罪情况下,除其兼具高管或工作人员身份,否则较难认定为公司犯罪,对民事案件的影响程度较小,也不构成典型情形。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即在于案件是否应“先刑后民”。根据数据样本,有33%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具体到部分典型罪名:在涉及骗取、票据承兑罪与罪等各类罪时,分别有38%、47%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罪时,有超过一半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涉及违法发放罪时,亦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外,上述数据仅系终审法院的审理结果,实际上在数据样本中,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比例甚至占到70%,这直接导致大量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无限延长。可见,法院在判断案件是否应“先刑后民”时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并且该问题对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合理受偿以及快速受偿具有重大影响,故“先刑后民”的判断标准系本研究报告着重分析的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受限于关键词的选择,对于法院处理方式的大数据统计主要集中于裁定驳回起诉与继续审理。但本研究报告在探究“先刑后民”的判断标准时,将一并对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形进行分析。
综上,我们以各地高院及最高法院2011年至2017年公开的以银行为当事人的刑民交叉案例为样本,重点从案件类型、所涉罪名、犯罪人员身份、法院处理方式四个方面进行数据分析,初步摸索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问题与裁判规律,并结合实务界已有争议与困惑的情况,最终确定了“二三二”的研究方向,即两个程序问题、三个实体问题、两个应用问题。随后我们将在“金融汇”栏目中持续推出系列专题研究报告,欢迎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
“金融汇”栏目由李皓律师主笔/主持,每周一与“仲裁圈”栏目交替发布。我们希望借此搭建金融法律实务交流的平台。如您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点击文末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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